图书介绍

德国新债法之研究【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德国新债法之研究
  • 黄立作 著
  • 出版社: 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 ISBN:9789574165797
  • 出版时间:2009
  • 标注页数:244页
  • 文件大小:13MB
  • 文件页数:2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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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德国民法消灭时效制度的改革1

1.消灭时效之意义2

2.消灭时效之目的2

2.1.为了促进普遍的权利安定性2

2.2.避免举证困难3

2.3.给予权利人压力3

3.改革的需要4

3.1.德国旧法的缺失4

4.修法沿革11

5.新法的一般消灭时效期间13

5.1.概说13

5.2.消灭时效期间14

5.3.消灭时效的起算20

5.4.旧法第199条及第200条删除23

5.5.基于法律安定性之利益仍有最高期限23

5.6.以合意变动消灭时效期间25

5.7.权利继承人之消灭时效期间29

5.8.消灭时效之停止进行、不完成及重新起算29

5.9.瑕疵担保请求权之规范46

6.我国时效规定之问题62

6.1.期间规定复杂而且长短不一62

6.2.我国第127条短期时效规定问题丛生64

6.3.我国消灭时效起算也有问题67

6.4.我国消灭时效制度有其他缺失68

6.5.我国消灭时效刚性规定仍应维持69

6.6.我国修法时宜广征民意70

细说德国2001年新民法消费契约条款73

1.概说74

1.1.企业使用定型化契约条款的原因与问题74

1.2.法律或行政手段的保护76

2.规范定型化契约条款之目的与适用范围77

2.1.定型化契约条款的法定定义77

2.2.93/13号在消费契约中滥用契约条款之欧体准则77

2.3.顾客受保护的需要79

2.4.定型化契约条款适用范围的界定79

2.5.定型化契约条款与告示80

2.6.「事先拟就」要件83

2.7.单方提出定型化契约条款85

3.个别磋商条款87

4.内容的管制87

4.1.对定型化契约条款的解释87

4.2.内容管制的容许性87

4.3.无评价机会之条款禁令89

4.4.有评价机会之条款禁令100

4.6.未引据条款或条款无效之法律效果104

5.结论105

德国新民法债务不履行规定的分析107

1.改革之必要109

1.1.给付不能是旧法债务不履行规定的核心109

1.2.旧法给付自始客观不能之规定并非合理109

1.3.旧法债务不履行的规范在许多领域不完整110

1.4.改革之目的114

2.新法对于债务不履行的规范115

2.1.义务之违反作为债务不履行的核心概念115

2.2.债务人原则上就可归责的义务违反负责121

2.3.可归责性的举证责任122

2.4.债务人不因可归责事由负责的例外123

3.自始不能的新规范124

3.1.废止对自始客观不能无效的特别规定124

3.2.给付不能之义务违反128

3.3.债务人第二线责任的产生135

3.4.债务人免给付责任对双务契约的效果140

4.债务人给付迟延144

4.1.给付迟延概说144

4.2.债务人「事实与道德不能」可以排除给付迟延146

4.3.因催告而迟延146

4.4.不待催告的迟延146

4.5.单方债之关系下迟延的效果149

4.6.双务契约之迟延151

4.7.不构成债务人迟延的延后给付151

5.不良履行152

5.1.损害的发生152

5.2.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与举证责任153

5.3.不履行说代替瑕疵担保说154

5.4.瑕疵概念154

5.5.瑕疵损害责任的修正155

5.6.受限制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156

6.解除权的新规定157

6.1.原则上解除不以可归责事由为条件158

6.2.解除契约并请求损害赔偿163

6.3.解除权之排除164

6.4.请求交出赔偿物165

6.5.解除的效果166

6.6.对于费用与收益的补偿169

7.与给付无关之保护义务的违反170

7.1.界定170

7.2.损害赔偿171

7.3.解除契约172

8.缔约过失的明文化172

8.1.缔约过失责任的发展与法律基础172

8.2.缔约过失责任之要件174

8.3.缔约过失之法律效果180

8.4.举证责任之分配180

9.契约后义务之违反181

10.行为基础的干扰181

10.1.行为基础理论的发展过程181

10.2.行为基础干扰之要件184

10.3.行为基础干扰之效果188

11.结论190

德国民法损害赔偿规范之研究193

1.概说194

2.德国民法对于非财产损害的新规范195

2.1.新法立法过程195

2.2.新法的规范196

2.3.德国民法上其他非财产损害赔偿规定201

2.4.规范非财产损害赔偿之其他法律206

3.物之损害209

3.1.回复原状必要之金额209

3.2.自行修理及第三人之协助211

3.3.虽可修理仍然重置211

3.4.全损时的重置212

3.5.真正的全损212

3.6.经济上全损213

4.改善儿童在交通事故上的法律地位215

4.1.7岁以下的儿童216

4.2.7岁以上未满10岁之儿童217

4.3.儿童的故意行为217

4.4.10岁以上未满18岁青少年的行为218

5.责任义务法的修正218

5.1.全面采取危险责任218

5.2.请求权人与义务人219

5.3.企业经营者不得以契约条款限制或排除危险责任220

5.4.危险责任扩及于拖车220

5.5.只有不可抗力才能排除车辆占有人责任221

5.6.责任额大幅提高222

6.对药物法的修正223

6.1.对发展与制造瑕疵原因举证责任的转换223

6.2.资讯请求权231

6.3.因果关系推定与全体债务人的内部关系237

7.民法第839条A之鉴定人责任238

7.1.2002年8月1日前之法律状况238

7.2.2002年8月1日后之法律状况238

8.过渡条款240

9.结论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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