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物权法》条文释义与精解【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物权法》条文释义与精解
  • 李新天主编 著
  • 出版社: 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 ISBN:7811220741
  • 出版时间:2007
  • 标注页数:351页
  • 文件大小:26MB
  • 文件页数:365页
  • 主题词:物权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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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基本原则1

第一条 物权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1

第二条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3

第三条 制定物权法的根本宗旨9

第四条 物权的保护11

第五条 物权法定原则12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13

第七条 物权使用限制14

第八条 物权补充规定15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24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24

第九条 不动产登记的效力24

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机关26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34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职责34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性行为36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37

第十五条 物权变动的结果与其原因行为之间的效力关系37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的证据资格和登记簿的管理38

第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证明力39

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阅40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1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42

第二十一条 登记责任43

第二十二条 不动产登记收费45

第二节 动产交付46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原则46

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变动登记公示47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47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48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50

第三节 其他规定52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和征收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52

第二十九条 继承或者受遗赠等非法律行为引发物权变动53

第三十条 事实行为引发物权变动53

第三十一条 非依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登记54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55

第三十二条 物权的请求权55

第三十三条 物权的确认权55

第三十四条 物权的返还请求权56

第三十五条 物权的消除危险或者排除妨害权61

第三十六条 物权的恢复原状请求权65

第三十七条 物权的损害赔偿权65

第三十八条 物权保护方式的适用及责任承担66

第二编 所有权68

第四章 一般规定68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定义68

第四十条 所有权的行使70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属所有权71

第四十二条 国家征收71

第四十三条 耕地保护81

第四十四条 国家征用83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87

第四十五条 国有财产性质与国家所有权行使87

第四十六条 矿藏、水流、海域国有财产95

第四十七条 国有土地100

第四十八条 国有自然资源101

第四十九条 国有野生动植物资源104

第五十条 国有无线电频谱资源105

第五十一条 国有文物107

第五十二条 公用性国有财产109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对国有财产处分110

第五十四条 国家事业单位对国有财产处分112

第五十五条 国有企业出资人113

第五十六条 国有财产保护115

第五十七条 国有财产的管理和监督116

第五十八条 集体所有财产121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122

第六十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123

第六十一条 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使123

第六十二条 集体财产状况公布125

第六十三条 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保护126

第六十四条 私人财产126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权益保护128

第六十六条 私人合法财产保护130

第六十七条 企业法人设立131

第六十八条 法人财产131

第六十九条 社会团体财产132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134

第七十条 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定义134

第七十一条 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利用134

第七十二条 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136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138

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142

第七十五条 业主大会设立143

第七十六条 业主权利144

第七十七条 业主变更住房性质145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的效力146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维修资金147

第八十条 建筑物维修费用分摊148

第八十一条 建筑物管理149

第八十二条 物业服务机构149

第八十三条 业主合法权益保护150

第七章 相邻关系151

第八十四条 相邻关系处理原则151

第八十五条 相邻关系处理依据152

第八十六条 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154

第八十七条 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154

第八十八条 建造、修缮建筑物和铺设管线产生的相邻关系156

第八十九条 建筑物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156

第九十条 排污产生的相邻关系157

第九十一条 修建施工、防险发生的相邻关系158

第九十二条 相邻权利用158

第八章 共有159

第九十三条 共有与共有分类159

第九十四条 按份共有160

第九十五条 共同共有&161

第九十六条 共有物管理161

第九十七条 共有物处分162

第九十八条 共有物管理费用与负担163

第九十九条 共有物分割权164

第一百条 共有物的分割方法165

第一百零一条 共有物优先购买权166

第一百零二条 共有的内部关系167

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约定不明处理168

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约定不明处理169

第一百零五条 准共有169

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171

第一百零六条 善意取得制度171

第一百零七条 占有遗失物173

第一百零八条 动产上第三人权利174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行为及拾得人的通知义务和返还义务175

第一百一十条 遗失物保存机关的通知义务及公告义务176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保管义务17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拾得遗失物报酬获得权179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取得权180

第一百一十四条 遗失物拾得制度的准用181

第一百一十五条 主物转让183

第一百一十六条 孳息184

第三编 用益物权185

第十章 一般规定185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185

第一百一十八条 自然资源使用权187

第一百一十九条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188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行使191

第一百二十一条 用益物权补偿193

第一百二十二条 海域使用权193

第一百二十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198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202

第一百二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02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205

第一百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期限206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生效以及承包经营权取得和确认209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11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213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地调整215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地收回217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征收补偿218

第一百三十三条 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19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有承包地221

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223

第一百三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223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空间使用权22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224

第一百三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合同227

第一百三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228

第一百四十条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230

第一百四十一条 建设用地缴纳出让金等费用230

第一百四十二条 建筑物所有权231

第一百四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232

第一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233

第一百四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234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流转时的关系23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建筑物流转时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关系236

第一百四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237

第一百四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归属238

第一百五十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注销登记239

第一百五十一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240

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24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241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和行使243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消灭245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245

第十四章 地役权247

第一百五十六条 地役权247

第一百五十七条 地役权设立合同249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登记制度250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地役权行使251

第一百六十条 地役权人的权利251

第一百六十一条 地役权期限252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他物权设立而发生法定地役权&25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地役权设立限制253

第一百六十四条 地役权从属性253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抵押254

第一百六十六条 需役地转让与地役权254

第一百六十七条 供役地转让与地役权254

第一百六十八条 地役权的消灭255

第一百六十九条 地役权消灭登记255

第四编 担保物权257

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257

第一百七十条 担保物权257

第一百七十一条 担保物权的设立260

第一百七十二条 担保合同及其效力261

第一百七十三条 物权担保的范围263

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264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三人担保264

第一百七十六条 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265

第一百七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消灭266

第一百七十八条 担保法与物权法冲突的规定266

第十六章 抵押权268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268

第一百七十九条 抵押权268

第一百八十条 抵押物的范围269

第一百八十一条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抵押271

第一百八十二条 建筑物的抵押271

第一百八十三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建筑物抵押272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得抵押的财产范围273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抵押合同275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约定禁止277

第一百八十七条 抵押登记278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生产设备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抵押登记280

第一百八十九条 动产抵押的登记效力281

第一百九十条 抵押权与租赁关系281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财产的转让282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283

第一百九十三条 抵押权的保全283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的处分284

第一百九十五条 抵押权的实现285

第一百九十六条 抵押财产的确定288

第一百九十七条 抵押财产孳息的收取288

第一百九十八条 抵押权的清偿289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物上多个抵押权的实现289

第二百条 建设用地抵押权的实现290

第二百零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实现290

第二百零二条 抵押权的行使时间291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291

第二百零三条 最高额抵押权291

第二百零四条 最高额抵押的转让292

第二百零五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293

第二百零六条 抵押人债权的确定294

第二百零七条 抵押权制度的适用295

第十七章 质权296

第一节 动产质权296

第二百零八条 质权296

第二百零九条 质权标的禁止297

第二百一十条 质权合同298

第二百一十一条 禁止流质契约299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押合同的生效299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押财产的孳息300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物的使用和处分300

第二百一十五条 质物保管301

第二百一十六条 替代担保301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权的转质302

第二百一十八条 质权的抛弃302

第二百一十九条 质物返还和质权的实现303

第二百二十条 质权行使时间304

第二百二十一条 质押财产的清偿304

第二百二十二条 最高额抵押权的准用305

第二节 权利质权305

第二百二十三条 权利质权的范围305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确定306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有价证券质权的实现307

第二百二十六条 基金份额和股份质权的出质307

第二百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的出质308

第二百二十八条 收费权出质309

第二百二十九条 动产质权的准用309

第十八章 留置权310

第二百三十条 留置权的定义310

第二百三十一条 留置权的发生311

第二百三十二条 留置权行使的限制311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的价值范围312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的义务313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物的孳息313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的实现314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请求权315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权的清偿315

第二百三十九条 留置优先受偿权315

第二百四十条 留置权的消灭316

第五编 占有318

第十九章 占有318

第二百四十一条 占有的适用318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的法律责任318

第二百四十三条 占有的返还请求权和善意占有人的费用求偿权319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损害赔偿权320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和行使时间320

附则322

第二百四十六条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法律适用322

第二百四十七条 物权法施行时间322

附录1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说明324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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