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
  • 陈国庆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 ISBN:9787565308321
  • 出版时间:2012
  • 标注页数:437页
  • 文件大小:23MB
  • 文件页数:457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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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绪论1

第一编 总则17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7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根据]17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9

第三条[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21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刑事案件的职权]22

第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23

第六条[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24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26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责]27

第九条[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刑事诉讼]28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29

第十一条[公开审判和辩护权]30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31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制度]32

第十四条[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参与人有权提出控告]33

第十五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34

第十六条[外国人犯罪的追诉]36

第十七条[刑事司法协助]37

第二章 管辖39

第十八条[立案管辖]39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40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40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41

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42

第二十三条[上下级人民法院变更管辖权]42

第二十四条[地域管辖]43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处理]43

第二十六条[指定管辖]44

第二十七条[专门管辖]44

第三章 回避46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46

第二十九条[禁止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和违反规定会见]47

第三十条[回避决定程序]48

第三十一条[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回避、申请复议]49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50

第三十二条[辩护的种类和担任辩护人的资格]50

第三十三条[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以及相关各方的义务]52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55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57

第三十六条[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58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会见权、通信权]60

第三十八条[辩护人的阅卷权]62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的申请调取证据权]63

第四十条[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告知义务]64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的收集证据权]65

第四十二条[不得干扰诉讼活动的义务及对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67

第四十三条[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68

第四十四条[诉讼代理]69

第四十五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70

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的保密权利和对特定犯罪的告知义务]70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申诉、控告权]71

第五章 证据73

第四十八条[证据的概念、种类和使用原则]73

第四十九条[举证责任的分担]74

第五十条[收集证据的要求]75

第五十一条[法律文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77

第五十二条[证据的收集、调取、转化、保密及责任追究]78

第五十三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与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79

第五十四条[非法证据的界定与排除]81

第五十五条[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检察监督]82

第五十六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的启动]83

第五十七条[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84

第五十八条[排除非法证据的标准]85

第五十九条[证人证言的采信条件]86

第六十条[作证义务与证人资格]87

第六十一条[证人保护]88

第六十二条[特定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保护]89

第六十三条[证人补助及保障]90

第六章 强制措施92

第六十四条[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般规定]92

第六十五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93

第六十六条[取保候审的方式]95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的条件]95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96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97

第七十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和交纳]99

第七十一条[退保手续]100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和执行机关]101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的执行]102

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刑期折抵]104

第七十五条[被监视居住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处理]105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的监督方式]107

第七十七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和解除]108

第七十八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权]109

第七十九条[逮捕的条件]110

第八十条[拘留的条件]111

第八十一条[异地拘留、逮捕]113

第八十二条[公民扭送]113

第八十三条[拘留的执行]114

第八十四条[拘留后的处理]115

第八十五条[提请批准逮捕]115

第八十六条[审查批准逮捕程序]116

第八十七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权限]117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及执行]118

第八十九条[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以及对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执行]119

第九十条[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120

第九十一条[逮捕执行程序]121

第九十二条[逮捕后的处理]122

第九十三条[羁押必要性的审查]122

第九十四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123

第九十五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124

第九十六条[逾期羁押的变更]125

第九十七条[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处理]126

第九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的侦查监督]127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29

第九十九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29

第一百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措施]130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与裁判]131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及其例外]132

第八章 期间、送达133

第一百零三条[期间及其计算]133

第一百零四条[期间的耽误与恢复]134

第一百零五条[诉讼文书送达]135

第九章 其他规定136

第一百零六条[有关用语的解释]136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41

第一章 立案141

第一百零七条[立案侦查职责]141

第一百零八条[立案的材料来源及接受]141

第一百零九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以及有关告知、保护的义务]143

第一百一十条[决定立案与不立案]145

第一百一十一条[立案监督]146

第一百一十二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起诉权]147

第二章 侦查149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9

第一百一十三条[侦查任务]149

第一百一十四条[预审]150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申诉、控告及其处理和监督]150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52

第一百一十六条[讯问犯罪嫌疑人]152

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拘传]153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一般要求]154

第一百一十九条[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要求]155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笔录与书面供词的要求]156

第一百二十一条[讯问录音录像]157

第三节 询问证人158

第一百二十二条[询问证人的地点与形式]158

第一百二十三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义务]159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笔录与书面证言的要求]159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被害人]160

第四节 勘验、检查160

第一百二十六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对象]160

第一百二十七条[犯罪现场的保护]161

第一百二十八条[持证勘验、检查]162

第一百二十九条[尸体解剖]162

第一百三十条[人身检查]162

第一百三十一条[勘验、检查笔录]163

第一百三十二条[复验、复查]164

第一百三十三条[侦查实验]164

第五节 搜查165

第一百三十四条[搜查的目的和对象]165

第一百三十五条[交出持有证据的义务]166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证的使用]166

第一百三十七条[搜查时的要求]167

第一百三十八条[搜查笔录]167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68

第一百三十九条[查封、扣押的对象和保管]168

第一百四十条[查封、扣押的程序要求]169

第一百四十一条[扣押邮件、电报]170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询、冻结财产的程序]170

第一百四十三条[解除查封、扣押、冻结]171

第七节 鉴定171

第一百四十四条[鉴定]171

第一百四十五条[鉴定的有关要求]173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意见的告知及救济]174

第一百四十七条[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175

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175

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175

第一百四十九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及其有效期]177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及对所获材料的保密和使用]178

第一百五十一条[秘密侦查与控制下交付]179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使用]181

第九节 通缉182

第一百五十三条[通缉]182

第十节 侦查终结183

第一百五十四条[侦查羁押的一般期限]183

第一百五十五条[特殊重大复杂案件的期限]183

第一百五十六条[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84

第一百五十七条[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185

第一百五十八条[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特殊情形]186

第一百五十九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187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终结]187

第一百六十一条[撤销案件与释放犯罪嫌疑人]188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89

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案件的法律适用]189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对拘留、逮捕的适用]190

第一百六十四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90

第一百六十五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审查决定逮捕的期限]191

第一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终结]192

第三章 提起公诉193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机关公诉权]193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查起诉的内容]194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查起诉的期限]196

第一百七十条[审查起诉的程序要求]197

第一百七十一条[补充证据、说明证据收集合法性及补充侦查]198

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要求]200

第一百七十三条[不起诉]202

第一百七十四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送达]205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时的复议、复核]205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害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的申诉、起诉]206

第一百七十七条[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时的申诉]207

第三编 审判211

第一章 审判组织211

第一百七十八条[合议庭的组成]211

第一百七十九条[合议庭评议]213

第一百八十条[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评议]21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15

第一节 公诉案件215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诉案件决定开庭的程序与条件]215

第一百八十二条[开庭前的准备]216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公开及其例外]217

第一百八十四条[出庭支持公诉]218

第一百八十五条[开庭]218

第一百八十六条[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219

第一百八十七条[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220

第一百八十八条[强制证人出庭及近亲属拒绝作证制度]222

第一百八十九条[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意见]223

第一百九十条[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224

第一百九十一条[休庭与庭外调查]225

第一百九十二条[调取新证据和专家出庭]226

第一百九十三条[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228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229

第一百九十五条[评议、判决]231

第一百九十六条[宣告判决和判决书送达]232

第一百九十七条[判决书]232

第一百九十八条[延期审理]233

第一百九十九条[补充侦查的期限]234

第二百条[中止审理]234

第二百零一条[法庭笔录]235

第二百零二条[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236

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的监督]238

第二节 自诉案件239

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范围]239

第二百零五条[自诉案件的处理]239

第二百零六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240

第二百零七条[反诉]242

第三节 简易程序242

第二百零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建议适用]242

第二百零九条[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244

第二百一十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和公诉人出庭]245

第二百一十一条[询问被告人意见]246

第二百一十二条[简易程序的辩护]247

第二百一十三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248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审限]248

第二百一十五条[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249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251

第二百一十六条[上诉的提起]251

第二百一十七条[抗诉的提起]253

第二百一十八条[公诉案件被害人请求抗诉的处理]253

第二百一十九条[上诉、抗诉的期限]254

第二百二十条[上诉案件材料的移送]255

第二百二十一条[抗诉案件材料的移送]256

第二百二十二条[全面审查原则]257

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258

第二百二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第二审案件庭审及查阅案卷]260

第二百二十五条[二审裁判]261

第二百二十六条[上诉不加刑]262

第二百二十七条[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264

第二百二十八条[重新审判的程序]264

第二百二十九条[对裁定的二审]265

第二百三十条[重审的期限]266

第二百三十一条[二审审判程序]266

第二百三十二条[二审的期限]267

第二百三十三条[终审的判决、裁定]268

第二百三十四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保管与处理]269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271

第二百三十五条[死刑核准权]271

第二百三十六条[死刑的复核与核准]272

第二百三十七条[死缓的核准]273

第二百三十八条[死刑复核程序的合议庭]274

第二百三十九条[死刑复核的结果]275

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的程序和法律监督]275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277

第二百四十一条[对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277

第二百四十二条[申诉的理由]277

第二百四十三条[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279

第二百四十四条[指令再审的审理]281

第二百四十五条[再审的程序]281

第二百四十六条[再审案件强制措施的决定和原判决、裁定的中止]282

第二百四十七条[再审案件的期限]283

第四编 执行287

第二百四十八条[判决、裁定的生效和执行]287

第二百四十九条[一审判决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后的处理]287

第二百五十条[死刑执行命令的签发和死缓的处理]288

第二百五十一条[死刑的执行期限和停止执行、恢复执行]289

第二百五十二条[死刑执行程序]290

第二百五十三条[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292

第二百五十四条[暂予监外执行]293

第二百五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的检察监督]295

第二百五十六条[对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检察监督]296

第二百五十七条[暂予监外执行的终止]297

第二百五十八条[社区矫正的执行]299

第二百五十九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300

第二百六十条[罚金的执行]300

第二百六十一条[没收财产的执行]301

第二百六十二条[新罪、漏罪的追诉和减刑、假释的决定程序]301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303

第二百六十四条[执行机关对错案、申诉的处理]304

第二百六十五条[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305

第五编 特别程序309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309

第二百六十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原则]309

第二百六十七条[未成年人指定辩护]310

第二百六十八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社会调查]311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和分别处理原则]312

第二百七十条[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313

第二百七十一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315

第二百七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317

第二百七十三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和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处理]318

第二百七十四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不公开审理]319

第二百七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321

第二百七十六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322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323

第二百七十七条[当事人和解的适用条件和案件范围]323

第二百七十八条[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中的作用]324

第二百七十九条[当事人和解案件的处理]326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327

第二百八十条[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范围、申请以及查封、扣押和冻结措施]327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管辖、公告期间和审理程序]330

第二百八十二条[没收程序审理后的处理及对人民法院裁定上诉、抗诉]331

第二百八十三条[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终止与回转]332

第四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334

第二百八十四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334

第二百八十五条[强制医疗的决定主体、程序及保护性约束措施]335

第二百八十六条[强制医疗的审理程序]337

第二百八十七条[强制医疗的决定期限及异议的提出]338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339

第二百八十九条[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的检察监督]340

附则343

第二百九十条[对特定案件侦查权的行使]343

附录347

附录一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347

附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356

参考文献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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