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509307380
  • 出版时间:2008
  • 标注页数:262页
  • 文件大小:47MB
  • 文件页数:281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注释-中国;刑事诉讼法-汇编-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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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适用导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

第一编 总则2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2

第一条 立法宗旨2

第二条 本法任务3

第三条 专门机关职权3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4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5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适用法律平等原则5

第七条 三机关相互关系6

第八条 检察监督7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8

第十条 两审终审9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辩护原则9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11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12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权利13

第十五条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15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16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17

第二章 管辖18

第十八条 职能管辖18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23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24

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25

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25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25

第二十四条 地域管辖26

第二十五条 优先、移送管辖28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29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30

第三章 回避32

第二十八条 回避理由和方式32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行为之禁止33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程序及效力34

第三十一条 其他人员的回避35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37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37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39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39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42

第三十六条 辩护人的权利43

第三十七条 律师调查取证权44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46

第三十九条 被告人拒绝与变更辩护46

第四十条 诉讼代理47

第四十一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48

第五章 证据48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及种类48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50

第四十四条 运用证据要求52

第四十五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证据52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53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54

第四十八条 证人的资格与义务54

第四十九条 证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55

第六章 强制措施56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56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与执行58

第五十二条 取保候审申请人60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方式60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62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63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65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68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70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71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72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73

第六十二条 异地拘留、逮捕75

第六十三条 扭送75

第六十四条 拘留程序76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的讯问77

第六十六条 申请逮捕78

第六十七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78

第六十八条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79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捕和批捕的时限79

第七十条 不批捕的异议81

第七十一条 逮捕的程序82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的讯问83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的变更或撤销83

第七十四条 逾期羁押的变更83

第七十五条 被追诉方要求解除强制措施84

第七十六条 侦查监督86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87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87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89

第八章 期间、送达89

第七十九条 期间及其计算89

第八十条期 间的耽误与恢复90

第八十一条 送达90

第九章 其他规定91

第八十二条 有关用语的解释91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92

第一章 立案92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92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来源92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注意事项93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94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95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96

第二章 侦查97

第一节 一般规定97

第八十九条 侦查97

第九十条 预审9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97

第九十一条 讯问主体97

第九十二条 讯问地点、期间98

第九十三条 讯问程序98

第九十四条 讯问聋哑人的要求99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100

第九十六条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100

第三节 询问证人102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102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103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103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103

第四节 勘验、检查103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主体103

第一百零二条 犯罪现场的保护104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105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105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105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106

第一百零七条 复验、复查106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106

第五节 搜查107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107

第一百一十条 协助义务107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与无证搜查107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程序108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108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10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10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清单109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扣押邮件电报110

第一百一十七条 查询、冻结存款、汇款110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的处理111

第七节 鉴定113

第一百一十九条 鉴定的启动113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的程序115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及异议116

第一百二十二条 精神病鉴定的期间116

第八节 通缉117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117

第九节 侦查终结118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侦查羁押期限118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殊侦查羁押期限119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19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120

第一百二十八条 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1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121

第一百三十条 侦查中的撤销案件121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122

第一百三十一条 检察院侦查法律的适用122

第一百三十二条 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122

第一百三十三条 自侦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123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中决定逮捕的时间123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侦查终结的处理123

第三章 提起公诉124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权由检察院统一行使124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起诉的内容126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126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起诉程序127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127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程序129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129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决定的宣布130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1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131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132

第三编 审判132

第一章 审判组织132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庭组成132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活动原则133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133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134

第一节 公诉案件134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134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前准备136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137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庭支持公诉138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138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宣读起诉书、讯问被告人139

第一百五十六条 调查核实证人证言、鉴定结论139

第一百五十七条 调查核实物证、书证等140

第一百五十八条 休庭与庭外调查140

第一百五十九条 调取新证据141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142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142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判决142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告判决144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14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144

第一百六十六条 法庭审理中补充侦查的期限145

第一百六十七条 法庭笔录146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审限146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147

第二节 自诉案件147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范围147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14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150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151

第三节 简易程序151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条件151

第一百七十五条 简易程序的支持公诉154

第一百七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154

第一百七十七条 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154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限154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154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155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主体155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主体156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请求抗诉157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157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的程序158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的程序158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面审查159

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160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二审检察人员出庭161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二审后处理161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162

第一百九十一条 违反法定程序的处理163

第一百九十二条 重审164

第一百九十三条 对裁定的二审164

第一百九十四条 重审期限165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的法律适用165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二审期限165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165

第一百九十八条 扣押、冻结物品的保管与处理165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167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权167

第二百条 死刑立即执行核准程序168

第二百零一条 死缓核准权169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死缓复核程序的合议庭169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170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人的主体范围及效力170

第二百零四条 因申诉而重新审判的情形171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再审的主体、理由171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的审理173

第二百零七条 再审期限174

第四编 执行175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根据175

第二百零九条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的执行175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令签发及死缓的处理175

第二百一十一条 死刑的停止执行176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176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缓、无期、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178

第二百一十四条 监外执行179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181

第二百一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182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假释的执行182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及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183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184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185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追诉及减刑、假释185

第二百二十二条 对减刑、假释的监督187

第二百二十三条 错案、申诉的处理187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的监督187

附则188

第二百二十五条军保部门、监狱的侦查权188

配套法规18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节录)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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