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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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指南
  • 郭洪荣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
  • ISBN:7801176693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564页
  • 文件大小:105MB
  • 文件页数:606页
  • 主题词: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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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收入总额1

第一节 收入总额的确认1

1.1 收入总额概说1

1.1.1 收入总额的概念1

1.1.2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收入差异1

1.2 生产经营收入4

1.2.1 生产经营收入的范围4

1.2.2 销售货物、修理修配和委托加工收入额的确认5

1.2.3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收入额的确认5

1.2.4 特殊劳务交易收入额的确认6

1.2.5 销售退回、折扣、折让业务收入额的确认8

1.2.6 关联企业间销售收入的确认9

1.3 财产转让收入11

1.3.1 财产转让收入的范围11

1.3.2 固定资产转让收入11

1.3.3 有价证券股权的转让收入12

1.4 利息收入13

1.5 租赁收入13

1.5.1 租赁收入的范围13

1.5.2 租赁收入的确认14

1.6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4

1.6.1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范围14

1.6.2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14

1.7 股息收入14

1.8 其他收入15

第二节 收入总额的具体项目15

2.1 因债权人无法支付的应付款收入15

2.2 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的确认15

2.3 罚款收入的确认16

2.4 物资及现金溢余收入16

2.4.1 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的概念16

2.4.2 物资溢余收入16

2.4.3 现金溢余收入16

2.5 减免及返还的流转税17

2.6 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17

2.7 自产自用产品17

2.8 保险无赔款优待18

2.9 包装物押金收入18

2.10 教育费附加返还款18

2.11 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19

2.12 收回的坏账损失19

2.14 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20

2.15 一次性收取或支付租赁费20

2.16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20

2.17 买卖基金单位获得价差收入21

2.18 汇率变动引起的汇兑收益21

2.19 债券投资利息收入的确认21

2.20 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22

2.21 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22

2.22 向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22

2.23 申购新股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不中签)22

2.24 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的收入23

2.25 福利性和公益事业等基金会购买股票、债券等取得的收入23

2.26 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23

2.27 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24

第三节 不征税收入的具体项目24

3.1 国债的利息收入24

3.2 财政部发行的公债的利息24

3.3 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25

3.4 申购新股(中签)的申购资金被冻结期间的存款利息25

3.5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费)25

3.6 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及发行收入25

3.7 上交财政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26

3.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27

3.9 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产品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27

3.10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所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27

3.11 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27

第四节 收入实现的确认28

4.1 商品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28

4.2 劳务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30

第五节 非货币性交易所得31

1.1 非货币性交易概说31

1.1.1 非货币性交易概念31

1.1.2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32

1.2 非货币资产价格的确认32

1.3 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32

第六节 外币所得的计税33

第七节 部分企业、行业的收入33

7.1 金融、保险企业33

7.1.1 金融、保险企业收入额项目33

7.1.2 金融企业境外收入额的确定38

7.1.3 城乡信用社收入的规定41

7.1.4 银行收入的规定42

7.2 电信企业42

7.3 邮政企业43

7.4 房地产开发企业44

7.4.1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确认44

7.4.2 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45

7.4.3 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46

7.4.4 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动收入的确认47

7.5 电力企业47

7.6 烟草公司48

7.7 出版企业48

第二章 税前扣除项目49

第一节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原则49

1.1 成本和费用的概念49

1.2 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52

1.2.1 成本52

1.2.2 费用53

1.2.3 税金55

1.2.4 损失55

1.2.5 计入存货成本的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5

1.3 税前扣除项目的原则64

1.3.1 权责发生制原则64

1.3.2 配比原则64

1.3.3 相关性原则64

1.3.4 确定性原则65

1.3.5 合理性原则65

1.4 税前扣除项目的分类66

第二节 可据实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66

2.1 烟草企业计划调整中支付或收取的调剂费用66

2.2 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67

2.3 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67

2.4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67

2.5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递延)资产摊销费用68

2.6 企业用于未出售住房的维修、管理费用68

2.7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发生的支出68

2.8 向工商联合会交纳的会员费69

2.9 取暖补贴、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70

2.10 工商管理费70

2.11 经济补偿金扣除70

2.12 行业会费71

2.13 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71

2.14 各种价内基金及收费71

2.15 全额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71

2.15.1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72

2.15.2 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74

2.15.3 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74

2.15.4 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75

2.15.5 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75

2.15.7 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76

2.16 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各种收费及价内外基金76

2.17 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77

2.18 汇兑损益78

2.18.1 外币业务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所得或在当期扣除78

2.18.2 汇率并轨后汇兑损益在5年内按直线法转入应纳税所得额78

2.18.3 外贸企业汇兑损益计税的规定79

2.18.4 企业直接借出款项不得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80

2.19 社会力量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支出80

第三节 税法限定标准的税前扣除项目81

3.1 计税工资81

3.1.1 计税工资的范围81

3.1.2 计税工资的标准83

3.1.3 计税工资的人员基数84

3.1.4 不同性质企业工资的列支方法84

3.2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87

3.3 利息及银行罚息支出88

3.3.1 扣除限额的规定88

3.3.2 借款费用的规定89

3.3.3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90

3.3.4 企业经批准集资的利息支出90

3.3.5 历年金融机构法定贷款利率91

3.4 业务招待费91

3.4.1 2000年1月1日前标准91

3.4.2 2000年1月1日后标准92

3.5 限额列支的捐赠支出93

3.5.1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解释93

3.5.2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比例93

3.5.3 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93

3.5.4 向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的捐赠94

3.5.5 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94

3.5.6 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捐款94

3.5.7 向光华科技基金会的捐赠95

3.5.8 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95

3.5.9 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捐赠95

3.5.10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捐赠96

3.5.11 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捐赠96

3.5.12 向文化事业的捐赠96

3.5.13 向灾区的捐赠97

3.5.14 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捐赠97

3.5.15 向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的捐赠98

3.5.16 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捐赠99

3.5.17 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99

3.5.18 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捐赠99

3.5.19 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100

3.5.20 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100

3.5.21 向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捐赠100

3.5.22 对科技馆、自然博物馆等科普事业的捐赠101

3.6 广告费支出101

3.6.1 适用2%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101

3.6.2 适用8%扣除比例的广告支出102

3.6.3 可据实扣除的广告支出102

3.7 业务宣传费103

3.8 业务佣金103

3.9 社会保险缴款103

3.9.1 可以扣除的保险范围103

3.9.2 职工基本养老基金104

3.9.3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06

3.9.4 职工基本失业保险107

3.9.5 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107

3.9.6 职工待业保险基金108

3.10 专项基金108

3.10.1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108

3.10.2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109

3.10.3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109

第四节 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税前扣除的项目110

4.1 企业财产损失110

4.1.1 财产损失的确认110

4.1.2 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111

4.1.3 坏账损失的税务处理112

4.1.4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报114

4.1.5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115

4.1.6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财产损失的处理115

4.1.7 违章处理116

4.2 三新技术开发费116

4.2.1 三新技术开发费的范围116

4.2.2 技术开发费的税前扣除办法116

4.2.3 工业类集团公司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117

4.2.4 技术开发费审批程序119

4.2.5 研究人员工资按计税工资予以调整119

4.2.6 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提取折旧的规定120

4.2.7 推动产学研的合作,促进联合开发120

4.3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121

4.3.1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范围121

4.3.2 技术改造购入机械设备计提折旧的优惠政策122

4.3.3 特定的国产设备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122

4.3.4 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可加速折旧123

4.3.5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加速折旧123

4.4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123

4.4.1 “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的概念123

4.4.2 允许抵免的国产设备范围124

4.4.3 享受抵免优惠企业的条件124

4.4.4 抵免限额和期限的确定125

4.4.5 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126

4.4.6 抵免方法及有关事项126

4.4.7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的申请及审批128

4.4.8 违规处理134

4.5 企业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135

4.5.1 机构管理费的概念135

4.5.2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135

4.5.3 总机构管理费的申报与审批136

4.5.4 总机构管理费的税前扣除138

4.5.5 总机构管理费的提取方式139

4.5.6 总机构管理费的支出范围139

4.5.7 管理费结余的税务处理140

4.5.8 违规处罚140

4.6 企业亏损确认和税前亏损弥补140

4.6.1 可弥补亏损的企业和适用税率140

4.6.2 年度亏损的申报与审核141

4.6.3 弥补亏损的年限142

4.6.4 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144

4.6.5 投资分利弥补亏损问题144

4.6.6 分立兼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145

4.6.7 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146

4.6.8 承包企业的亏损弥补146

4.6.9 外贸企业的亏损弥补146

4.6.10 企业虚报亏损纳税检查处理147

4.6.11 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的规定148

4.7 企业提取的各项准备金149

4.8 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150

4.9 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151

第五节 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153

5.1 资本性支出153

5.2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153

5.3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153

5.4 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154

5.5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154

5.6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标准的捐赠154

5.7 各种赞助支出155

5.8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155

5.9 为其他企业担保而承担的本息支出156

5.10 职工宿舍修理费156

5.11 当年应计未计扣除项目156

5.12 税法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157

5.13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提取的准备金158

5.14 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158

5.15 未经批准的价内外基金及收费159

5.16 企业出售给职工住房的损失160

5.17 已出售或出租住房的折旧费用和维修费161

5.18 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161

5.19 对外捐赠和接受的捐赠161

5.20 给购货方的回扣162

5.21 贿赂等非法支出162

5.22 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部分的费用162

5.23 财政拨款购置设备的投资不得抵免企业所得税162

5.24 企业承租者上交的租赁费162

5.25 企业为抵御风险向保险机构购买相关保险的保险费支出163

5.26 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的捐赠163

第六节 部分企业、行业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164

6.1 金融保险企业164

6.1.1 扣除项目管理164

6.1.2 城乡信用社184

6.1.3 农村信用社188

6.1.4 城市合作银行202

6.1.5 城市商业银行203

6.1.6 银行的税前扣除项目205

6.1.7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经纪机构206

6.2 房地产开发企业208

6.2.1 成本与费用的区分208

6.2.2 开发产品建造成本209

6.2.3 销售成本209

6.2.4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公共设施配套费209

6.2.5 借款费用210

6.2.6 开发产品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210

6.2.7 土地闲置费210

6.2.8 成本对象报废或毁损损失211

6.2.9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11

6.2.10 折旧211

6.3 电信企业212

6.3.1 通信线路修理支出和设备修理支出212

6.3.2 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的摊销212

6.3.3 电信企业的数字程控交换设备的折旧212

6.3.4 电信企业的用户新欠的月租费、通话费212

6.3.5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等四家公司上交的邮政补贴资金213

6.4 邮政企业213

6.4.1 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213

6.4.2 提取的坏账准备金213

6.4.3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213

6.5 电力企业214

6.5.1 成本费用支出214

6.5.2 工资支出214

6.5.3 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215

6.5.4 业务招待费215

6.5.5 技术开发费216

6.5.6 坏账准备金217

6.5.7 固定资产修理费217

6.6 烟草公司217

6.7 供销合作社217

6.7.1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的股息218

6.7.2 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行政管理费218

6.8 交通运输业218

6.8.1 铁路运输多经企业成本费用218

6.8.2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管理费219

6.8.3 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管理费220

第三章 资产的税务处理221

第一节 资产处理概说221

第二节 流动资产224

2.1 流动资产的概念和计价方法224

2.2 存货成本的确定224

2.3 存货的盘存方法225

2.4 财会与税法对存货处理的异同225

第三节 固定资产227

3.1 固定资产的概念及计价227

3.1.1 固定资产的概念227

3.1.2 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227

3.1.3 固定资产原值的调整条件228

3.2 固定资产折旧229

3.2.1 应当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229

3.2.2 不得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229

3.2.3 提取折旧的时间和方法230

3.2.4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230

3.2.5 加速折旧的规定231

3.2.6 企业购入的计算机应用软件233

3.2.7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的确定234

第四节 无形资产234

4.1 无形资产的概念及计价234

4.2 无形资产的摊销235

4.2.1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的摊销235

4.2.2 自行研制开发的无形资产的摊销235

4.2.3 土地出让价款作为无形资产管理的摊销235

4.2.4 计算机硬件所附软件的管理及摊销236

4.2.5 无形资产摊销起始日期问题236

第五节 递延资产236

5.1 递延资产的概念236

5.2 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236

5.3 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的摊销237

第六节 资产评估增值238

6.1 按国务院规定清产核资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238

6.2 股份制改造时资产评估增值的处理238

6.3 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评估增值的处理239

6.4 资产评估增值计提折旧的规定240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与税务处理241

第一节 对外投资概说241

1.1 投资的概念241

1.2 投资的分类242

1.3 短期投资的概念及分类243

1.4 长期投资的概念及分类243

1.5 对外投资的成本和计价245

1.6 对外投资收益的内容246

1.7 对外投资财会和税务的差异概说247

第二节 对外投资的所得税处理247

2.1 短期投资项目247

2.1.1 短期投资的取得成本247

2.1.2 短期投资所得248

2.1.3 短期投资的转让成本248

2.1.4 短期投资转让所得249

2.2 长期债权投资项目249

2.2.1 长期债权投资取得时的成本249

2.2.2 长期债权投资所得250

2.2.3 长期债权投资转让价格250

2.2.4 长期债权投资转让成本251

2.2.5 长期债权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251

2.3 长期股权投资项目251

2.3.1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含义251

2.3.2 长期股权投资占被投资企业权益比例251

2.3.3 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成本252

2.3.4 长期股权投资所得的确认与计量253

2.4 股权持有收益的税务处理253

2.4.1 从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补税原则253

2.4.2 存在地区率差投资方补税的计算254

2.4.3 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润的补税时间255

2.4.4 被投资企业亏损不得冲减投资方应纳税所得额255

2.4.5 投资方分回利润可先用于弥亏255

2.4.6 被投资企业经营亏损256

2.4.7 应补税的投资分回收益256

2.5 股权处置收益的税务处理257

2.5.1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价格257

2.5.2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的成本257

2.5.3 长期股权投资转让利得或损失258

2.5.4 被投资企业清算时的税务处理258

2.5.5 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258

2.6 投资分回股息的税率差补税258

第三节 境外分回投资收益的税务处理259

3.1 境外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按规定扣除259

3.2 境外所得的确认259

3.3 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款的确认260

3.4 境外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抵扣方法260

3.5 实际抵扣额的计算举例261

3.5.1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等于抵扣限额261

3.5.2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低于抵扣限额262

3.5.3 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大于抵扣限额262

3.5.4 分国不分项的计算举例263

3.6 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期限264

3.7 应纳税额的计算265

3.8 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267

3.9 境外减免税处理267

3.10 境外企业遇有自然灾害的处理268

3.11 所得税的申报与缴纳268

第四节 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269

4.1 股权重组的概念269

4.2 股权重组中的资产计价问题269

4.2.1 企业股权重组后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269

4.2.2 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税务处理270

4.2.3 企业受让资产的计价271

4.2.4 股票发行溢价的计价及税务处理271

4.3 企业股权重组后减免税优惠的处理272

4.4 企业股权重组后亏损弥补的处理272

4.5 企业合并272

4.5.1 企业合并的概念272

4.5.2 企业合并的方式273

4.5.3 企业合并后的纳税人273

4.5.4 企业合并后资产的计价274

4.5.5 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274

4.5.6 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几乎为零的处理275

4.5.7 关联企业合并的处理276

4.5.8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277

4.5.9 亏损弥补的处理277

4.5.10 企业兼并的会计处理278

4.6 企业分立283

4.6.1 企业分立的概念283

4.6.2 企业分立的方式283

4.6.3 分立后纳税人的处理284

4.6.4 资产的计价284

4.6.5 分立企业的税务处理284

4.6.6 减免税优惠的处理286

4.6.7 亏损弥补的处理286

4.7 整体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286

4.7.1 整体资产转让的概念286

4.7.2 整体资产转让的处理287

4.8 企业整体置换的税务处理287

4.8.1 企业整体置换概念287

4.8.2 企业整体置换的处理287

4.9 企业改组288

第五节 债务重组的税务处理289

5.1 债务重组的概念289

5.2 债务重组的方式289

5.3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纳税调整289

5.3.1 债权人对债务人让步的纳税调整289

5.3.2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纳税调整291

5.3.3 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的纳税调整297

5.3.4 修改条件债务重组的纳税调整298

5.3.5 混合重组的纳税调整298

5.4 金融机构以债权转股权的企业改制298

5.5 国有中小型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金融债权管理299

第五章 减免税规定303

第一节 区域性减免303

1.1 民族自治地区303

1.2 “老少边穷”地区304

1.3 西部大开发地区305

1.3.1 西部地区的范围305

1.3.2 国家鼓励类产业减按15%税率征税305

1.3.3 新办交通、电力、水利等企业的优惠政策306

1.4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307

1.4.1 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07

1.4.2 调出(入)新技术产业开发的规定308

1.4.3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区域范围的调整309

1.5 苏州工业区311

1.6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311

第二节 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单位的减免312

2.1 高新技术企业312

2.1.1 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312

2.1.2 享受税收优惠的区域范围314

2.1.3 新技术产业开发实验区区域调整后规定314

2.1.4 享受税收优惠的主要产品316

2.1.5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具备的条件316

2.1.6 企业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317

2.1.7 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317

2.1.8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申报时间318

2.1.9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减免税应报送的资料319

2.1.10 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起止日期的计算320

2.2 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320

2.2.1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的概念320

2.2.2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标准与管理321

2.2.3 软件开发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有关优惠政策331

2.3 金融保险业的减免项目335

2.3.1 农村信用社减免问题335

2.3.2 集体金融企业减免税336

2.3.3 日本国际协力银行免征规定337

2.3.4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税收优惠337

2.4 电力供应业减免税项目338

2.4.1 电力建设基金免缴各种税费338

2.4.2 供配电贴费免税338

2.4.3 电力部所属水电施工企业按50%实行财政返还339

2.4.4 免缴税后利润339

2.4.5 缴纳15%所得税的企业339

2.4.6 税转利部分多缴所得税退库340

2.5 农林渔及产品初加工减免税项目340

2.5.1 种植业养殖业免税范围340

2.5.2 农林产品初加工免税范围342

2.5.3 国有林场苗圃免税项目348

2.5.4 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免税348

2.5.5 边境贫困的国有农场林场暂免征税349

2.5.6 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规定350

2.5.7 内资渔业企业持“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免税350

2.5.8 渔业类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免税351

2.5.9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规定351

2.6 服务业减免项目353

2.6.1 农村产前产中产后服务353

2.6.2 科研单位技术服务353

2.6.3 企业事业单位技术服务354

2.7 勘察设计单位355

2.7.1 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免税355

2.7.2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优惠355

2.7.3 地质勘查单位属地化后的优惠357

2.7.4 地质勘查单位下岗职工的税收优惠政策357

2.8 新办企业358

2.8.1 新办企业的条件358

2.8.2 非新办企业的确认358

2.8.3 新办三产企业的行业划分问题359

2.8.4 新办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等服务业359

2.8.5 新办的服务型企业360

2.8.6 新办的商贸企业361

2.8.7 新办其他三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的减免项目362

2.8.8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363

2.8.9 “开业之日”“生产经营之日”“投产年度”的计算364

2.8.10 新办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364

2.8.11 新办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366

2.9 福利企业及老年服务机构368

2.9.1 安置四残人员标准的福利企业的减免368

2.9.2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的福利企业的有关规定369

2.9.3 老年服务机构369

2.10 校办企业370

2.10.1 免税校办企业的范围370

2.10.2 校办企业免税部分的使用371

2.10.3 校办设计研究院科研所免税规定371

2.10.4 党校校办企业优惠政策371

2.10.5 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372

2.10.6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所属校办企业372

2.10.7 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办企业减免税政策373

2.11 劳改劳教企业374

2.12 劳动就业企业375

2.12.1 劳服企业的概念375

2.12.2 劳动就业企业的免税规定375

2.12.3 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概念377

2.12.4 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资产按约定界定产权377

2.12.5 劳服企业与主办或扶持单位没有约定的处理378

2.12.6 劳服企业因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的产权归属378

2.12.7 劳服企业使用贷款、借款形成资产的产权归属379

2.12.8 主办或扶持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场地379

2.12.9 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资产的归属379

2.12.10 使用公益金所形成资产的归属379

2.12.11 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资产的归属380

2.12.12 接受无偿资助资产的归属380

2.12.13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380

2.12.14 被平调、侵吞或无偿占用资产的处理380

2.12.15 进行产权界定的机关380

2.12.16 产权界定纠纷的处理381

2.13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而新办的企业381

2.14 卫星发射单位382

2.15 转制的科研机构382

2.16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84

2.17 医疗、卫生机构384

2.17.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384

2.17.2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385

2.17.3 医疗机构的认定385

2.17.4 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的范围386

2.18 中国金币总公司386

2.19 人民防空办公室386

2.20 遇自然灾害的企业387

2.21 香港发行股票的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387

2.22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387

2.23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388

2.23.1 技术中心的减免税388

2.23.2 技术中心的性质388

2.23.3 技术中心的主要任务388

2.23.4 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389

2.23.5 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的申办程序389

2.23.6 《企业(集团)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书》编写提纲390

2.23.7 经确认的技术中心享受优惠政策办理手续390

2.23.8 享受优惠政策技术中心名单及组成范围391

2.24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兴办经济实体394

2.25 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线企业取得的赠款免税395

2.26 “三废”综合利用企业免税规定395

2.27 环保产业的优惠政策396

2.27.1 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396

2.27.2 可实行加速折旧办法396

2.27.3 年净收入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免税396

2.27.4 重点项目给予贴息支持或适当补助397

2.28 司法公证机构397

2.29 监狱、劳教系统的企业398

2.30 机关服务中心的免税规定398

2.30.1 机关服务中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398

2.30.2 机关服务中心所属宾馆招待所对内服务所得的免税规定398

2.30.3 机关服务中心提供的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所得的免税规定399

2.30.4 为安置机关分流人员新办机关服务中心的免税规定399

2.31 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服务企业和商贸企业400

2.31.1 优惠政策400

2.31.2 现有服务型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401

2.31.3 现有商贸企业的认定、审核程序403

2.32 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404

2.32.1 优惠政策404

2.32.2 认定、审核程序405

第三节 部分业务行为的减免407

3.1 出口商品贴息免征企业所得税407

3.2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408

3.3 西气东输项目的优惠政策408

3.4 青藏铁路建设期间的减免税政策408

第四节 废止的优惠政策409

4.1 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政策409

4.2 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所得税返还409

4.3 福利彩票发行机构409

4.3.1 1999年底前免征409

4.3.2 2000年1月1日起全额计征410

4.4 地质勘探单位按15%税率征税410

4.5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八五”期间免税411

4.6 新办外经企业5年免税411

4.7 铁路运输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免税411

4.8 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免缴所得税414

4.9 对军队、军工、武警部队企业的优惠政策414

4.9.1 军需工厂、军人服务社、军办农场、军马场414

4.9.2 军办厂矿、建筑施工、招待所、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优惠政策415

4.9.3 武警部队企业的范围界定条件415

4.9.4 武警部队的优惠政策416

4.9.5 军队、军工企业的界定416

4.10 信用合作社适用劳服企业减免税政策417

4.11 国有企业再投资退税的规定417

4.12 副食饲料制造业减免项目418

4.12.1 生产副食品企业(1998年到期)418

4.12.2 饲料工业的免税(1996年到期)419

4.13 提供学生快餐的服务420

4.14 农口企业“八五”后2年暂不征收所得税420

4.15 税前还贷等政策的取消420

4.16 中央外贸企业税收优惠421

4.17 棉花检验费准予扣除421

4.18 停止执行中央外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422

第五节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管理422

5.1 减免税的报批范围422

5.2 申请减免税应提供的资料422

5.2.1 基本规定422

5.2.2 新办企业423

5.2.3 新技术企业423

5.2.4 校办企业424

5.2.5 转制的科研机构425

5.2.6 综合治理企业425

5.2.7 军队企业425

5.2.8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426

5.2.9 体制改革后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机关服务中心426

5.2.10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426

5.2.11 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后的企业427

5.2.12 老年服务机构427

5.2.13 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427

5.2.14 企业“四技收入”减免428

5.3 减免税的申请时间428

5.4 减免税审批要求428

5.5 减免税审批权限429

5.6 减免税申请审批程序429

5.7 减免税的统计上报430

5.8 减免税的监督管理430

5.9 减免税政策交叉问题431

5.10 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检查431

5.10.1 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内容431

5.10.2 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其执行情况的总体要求433

第六节 不享受减免税的范围434

6.1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优惠政策434

6.2 检查出的利润不能享受各项优惠434

6.3 金融、保险企业不享受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政策434

6.4 种子公司不享受农口优惠434

6.5 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以外提供服务收入435

第六章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调整436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概念436

第二节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437

2.1 关联方关系及其主要类型437

2.2 关联方关系的披露要求437

2.3 关联方交易的主要类型438

2.4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和原则438

2.4.1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要求438

2.4.2 关联方交易披露的原则439

2.5 不需要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情形439

第三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收调整439

3.1 关联企业间购销业务的税收调整439

3.2 关联企业间支付或收取利息的税收调整440

3.3 关联企业间提供劳务收入的税收调整440

3.4 关联企业间财产转让费用的税收调整440

第四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账款与坏账损失442

第七章 清算所得的税务处理443

第一节 企业清算概述443

1.1 企业清算的概念443

1.2 企业解散清算的原因443

1.3 企业解散的方式444

1.3.1 产权转让方式444

1.3.2 完全解散方式444

1.4 清算机构的构成444

1.5 清算程序444

第二节 清算所得的纳税445

2.1 清算财产范围的确定标准445

2.1.1 以财产的所有权为标准确定445

2.1.2 根据与清算是否相关确定446

2.1.3 区分企业的全部财产与企业清算财产446

2.1.4 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446

2.2 清算财产的计价447

2.2.1 计价依据447

2.2.2 按财产的账面净值计价447

2.2.3 重估价值447

2.2.4 采用变现收入计价448

2.3 清算财产的处置448

2.3.1 支付清算费用448

2.3.2 清偿债务448

2.3.3 清偿顺序448

2.3.4 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处理449

2.4 清算所得的确定450

2.4.1 清算损益采用单独计算的方法450

2.4.2 清算收益的范围450

2.4.3 清算损失的范围451

2.4.4 清算费用的扣除452

2.4.5 清算所得的两种计算方法452

2.4.6 应缴所得税的清算所得452

2.5 清算期间的优惠政策453

第八章 会计处理454

第一节 会计核算454

1.1 科目设置454

1.2 一般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455

1.3 企业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462

第二节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会计处理467

2.1 建立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规定467

2.2 取消住房周转金和住房基金的规定469

第九章 纳税人、税率和税额计算475

第一节 纳税人的范围475

第二节 纳税人的认定476

2.1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原则476

2.2 应独立核算而未独立核算企业的认定477

2.3 企业合并后纳税人的认定477

2.4 企业分立后纳税人的认定478

2.5 企业被承租经营后纳税人的认定478

2.6 电信企业的纳税人478

2.7 电力企业的纳税人479

第三节 税率481

3.1 法定税率和优惠税率481

3.2 地区优惠税率481

3.2.1 沿海沿边内陆沿岸地区的优惠税率481

3.2.2 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优惠税率482

3.3 金融保险企业税率483

3.3.1 1997年1月1日以前适用税率483

3.3.2 1997年1月1日以后适用税率483

3.4 查出的以前年度所得的适用税率483

3.5 弥补亏损后的所得适用税率484

第四节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484

4.1 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484

4.2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确定484

4.3 查账征收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485

4.3.1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法律依据485

4.3.2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485

第五节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486

5.1 预缴税额的计算486

5.1.1 预缴所得税的计算原则486

5.1.2 适用法定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487

5.1.3 适用照顾税率企业的计算方法487

5.1.4 生产经营不满1年企业的计算方法488

5.1.5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预缴办法488

5.2 汇算清缴税额的计算489

5.3 适用33%比例税率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489

5.4 适用照顾税率的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490

5.5 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如何计算税额491

第十章 部分业务、行为的征收规定492

第一节 以前年度涉税事项的税务处理492

1.1 再投资退税及先征后返所得税处理492

1.2 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会计处理492

1.3 税务稽查部门查补以前年度所得税的税务处理493

1.4 会计差错更正494

1.5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494

1.6 或有事项495

1.7 纳税检查中查增的所得额处理496

第二节 在预缴中少缴税款的税务处理496

第三节 未按期预缴税款的处罚规定497

第四节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497

第五节 外汇借款以税还贷的税务处理498

5.1 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企业范围498

5.2 享受以税还贷政策的条件498

5.3 以税还贷金额的确定499

5.4 退税申报及审批程序500

5.4.1 申报程序500

5.4.2 申请材料501

5.4.3 审核内容及审批程序502

5.5 企业收到的退税款的会计处理503

5.6 监督检查503

第六节 农资企业经营化肥的税收、财务规定504

第七节 国家邮政局取得的邮政补贴资金505

第八节 银行收回以物抵债非货币财产的税务处理505

第九节 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收支差额”的税务处理506

9.1 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支差额”506

9.2 不可以税前扣除的“收支差额”508

9.3 用于弥补亏损的“收支差额”509

附录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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