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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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战华工史料 1912-1921
  • 陈三井,吕芳上,杨翠华主编 著
  • 出版社: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ISBN:9576715091
  • 出版时间:1997
  • 标注页数:887页
  • 文件大小:225MB
  • 文件页数:949页
  • 主题词: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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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招工总案1

(1)华工出洋与保护1

1 民国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闽都督〔孙道仁〕文 咨请察核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及施行细则1

附件一 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议决案 计三十条文1

附件二 闽省暂行保护移民章程施行细则 计三十二条文3

2 民国二年七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请核议答覆林议员辂存等质问书6

附件 众议院议员林辂存等质问书 关于华工出洋事6

3 民国二年七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请转咨本部对林辂存议员质问华工出洋事之答覆稿7

附件 拟覆众议员林辂存等关于工出洋质问书 民国政府重视侨工安全7

4 民国五年七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希设法禁阻交战国招雇华工事8

5 民国五年八月三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请详细照复七月十四日去照所指各节9

6 民国五年八月九日 外交部复德辛使〔慈〕照会 说明我政府对保护华工与重视中立二事均已尽力10

7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致各省省长等电 电陈外人招募华工雇充工人事须随时详报外交内务农商三部核准10

8 民国五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抗议中国政府认可联盟国招募华工直接或间接从事军务工作11

9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咨请查核本部所拟侨工保护法草案12

附件 侨工保护法 共二十七条文12

10 民国五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通知会商保护出洋华工法规之日期14

11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蔡元培等函陈政府对招工应有一致之规定14

附件 钞件 蔡元培等对招工事之献议14

12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函复华工续赴法俄两国事15

13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抄送侨工保护法草案增订条文请予核复16

附件 侨工保护法草案增订条文 侨工携带家属及设管理委员事16

14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会订日期共同讨论保护侨工事16

15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公函 兹派佥事陈彦彬等前赴贵部与议保护侨工事17

16 民国五年十二月五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法俄招募华工事17

17 民国五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复奥讷使〔色恩〕照会 照复法俄招募华工事18

18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嗣后政府不干预华工应募赴外工作以免有违中立18

19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派员会商保护华工办法19

20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知中国政府对他国来华招工之立场19

21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沿江沿海东三省各督军省长密函 函知如遇外人招工即由商会出面使依模范合同条款办理20

22 民国六年二月六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总长〔范源濂、谷钟秀〕函 函询招工相关事宜之意见21

23 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函 函复赞同贵部所送之招工模范合同21

24 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来函 答覆德外部大臣关于法俄在华招工情形22

附件 译德外部面交节略全文 请速禁止法俄在华招工事22

25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指令 寄上部拟合同仰即查收23

附件 华工出洋合同 合同全文二十一条23

26 民国六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外人招募华工及民怨情形应由贵部会同内务部妥酌办理24

27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请贵部查核外人私招华工并加以虐待事之处理办法25

28 民国六年六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冯国璋〕、省长〔齐耀琳〕咨 咨请查核华工出洋之发照和恤金办法25

29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直隶省长〔曹锟〕咨 咨请通饬各海关认真查禁私招华工出洋事26

30 民国六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旅港侨商钟雨生等电 拟请委任黎荣耀为广州侨工事务分局局长26

31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香港侨商曾卓南等禀 拟请委任黎荣耀为广州侨工事务分局局长27

32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华工赴外工作章程 招募华工应注意之款项27

33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知侨工局成立事宜29

34 民国七年正月二十六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本局呈请与各部省划清权限30

附件 抄呈 本局呈院与各部省划清权限原文30

35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咨 本局职在审查招工合同并调查出洋华工情形以尽保护之责31

36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咨 咨请通饬各省交涉员遇有外人违约招工均须照章办理32

37 民国七年五月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钞致各省督军、省长电 电知无论何国均不得私行招募华工事33

38 民国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咨 咨复所请调查来美华工情形33

39 民国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凡有外人招工之案仍应转呈贵部与本局会商办理34

40 民国七年九月二日 外交部收驻古巴总领事〔孙士颐〕呈 呈复外人招募华工申请领馆证明事35

41 民国七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发沿海各交涉员训令 嗣后应会同地方官从严禁止私招华工事36

42 民国七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请拟具答复议员张佐汉等质问在外华侨人数等问题36

附件 议员张佐汉等质问书一件 质问各国华侨实际人数及教育方法36

43 民国八年正月七日 外交部收教育部函 本部已编辑侨工须知寄往欧洲并拟办华工出洋前之短期讲习37

44 民国八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函 请察阅转咨本部会同内务教育两部所拟答复张佐汉议员质问之答复书38

附件 答覆书 说明欧战后协约国招募华工暨华工死亡人数和办理华工教育之情形38

45 民国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请就调查项目事先视察侨工人数及工作情形39

附件 调查侨工情形事项 全文十项39

46 民国九年八月五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函 函知美禁华工入境已四十年且无招募华工之事43

47 民国十年五月二十八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请注意檀香山拟招募外工事44

48 民国十年十月十九日 驻美使馆发外交部函 函知美国议会讨论檀香山拟招募外工情形45

49 民国十年十月十九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函 函送美国议会讨论檀香山拟招外工记事45

附件 檀香山招募外工问题 详列议会讨论该案情形45

(2)欧战导致华工伤毙之索偿48

50 民国四年四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请示如何赔偿及办理德艇击沈船只以致华工溺毙之事48

51 民国四年四月九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商船被德击沈导致我国船员溺毙之索赔办法49

52 民国四年六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和唐公使〔在复〕函 函知被德艇击沈之英国商船上华工水手之恤金办理情形49

53 民国五年二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使馆函 函知中国侨民要求法船公司赔偿遭德潜艇出击之损失50

54 民国六年四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函询华工出洋毙命之恤金事50

55 民国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战时侨工损害第一次调查报告书 费用及损失之调查报告51

56 民国七年九月五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函请调查华工因欧战所致之一切损害52

附件 调查战时华工损害暂行办法九条 办法计九条53

57 民国七年九月六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拟订欧战华工损失调查款目相应函送查照办理54

附件 战时华工损害调查款目 归结华工出洋或因战事所受损害共四大类55

58 民国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函 请速查照前送款目调查欧战所致华工私人损失以做为赔偿依据56

59 民国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欧战后华工生命及财产损失赔偿问题57

60 民国七年十二月二日 驻美使馆发侨工局函 查尚无旅美侨工有欧战损害情事58

61 民国七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英之招工合同对因战事毙命之华工订有抚恤办法58

62 民国十年七月十日 驻美使馆收侨工局电 请详查施葛兰诺顿尔号船被击殒命之中国水手情形59

(3)遣送华工回国59

63 民国三年九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檀香山领事〔伍璜〕电 电知中国水手因索工资而遭德船员踢打事59

64 民国三年十月一日 外交部发长崎胡领事〔礽泰〕电 电请照料到长崎之中国水手换船赴沪事60

65 民国三年十月一日 外交部发沪海道尹〔杨晟〕电 电知由檀遣回之水手换船回沪事60

66 民国三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长崎领馆详 请示中国水手抵长崎暂候回沪之旅食费用情形61

67 民国三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发长崎领事〔胡礽泰〕电 水手费用可向驻日使馆另款项下支给61

68 民国三年十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长崎领事〔胡礽泰〕电 电知由檀遣回之中国水手抵国事62

69 民国三年十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长崎领事〔胡礽泰〕电 电知由檀遣回之中国水手抵国事62

70 民国三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秘鲁吴代办〔振麟〕详 陈报华工在德船上受迫留役情形63

71 民国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横滨总领事〔王守善〕详 详报遣送德船上中国厨夫林新情形64

附件 德国帆船上中国厨夫口供 抵中国领事馆前之情形64

72 民国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檀香山领馆详 说明德船虐待华水手经与德领交涉获遣送回国情形65

附件 钞电 电知华水手因索工资遭打事67

73 民国三年十二月十日 外交部收澳洲总领事〔曾宗鉴〕详 具报处置德船中国水手情形67

74 民国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请拨款接济华工回国事68

75 民国四年正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秘吴代办〔振麟〕电 电知德船华工迫求资遣时电部拨款事68

76 民国四年正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咨 详陈办理德国汉堡白雷门二埠华工之情形69

77 民国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德船上华水手得异疾毙命情形70

78 民国四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载有华工多人之德轮羁留葡京恐受战争影响71

79 民国四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发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复资遣葡京德轮华工事72

80 民国四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知日斯巴尼亚国维古海口亦有德船华工请遣送回国事73

81 民国四年二月十日 外交部收驻金山总领事〔徐庆善〕函 函知斐政府没收各船共有华工二十八人情形73

82 民国四年二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询待遣德船之华工人数74

83 民国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德船待遣华工人数约三百人74

84 民国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将遣送华工至马赛之款项迅拨过部以便电汇75

85 民国四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华水手在德船上病死之处理情形75

86 民国四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侨工张升甫等请求不减工资遣送回华76

87 民国四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秘吴代办〔振麟〕电 电知资遣华工请款事77

88 民国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将德船华工资遣费五千元拨交本部以清垫款77

89 民国四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发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汇资遣流民费一千三百镑希查收78

90 民国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知资遣难民事78

91 民国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咨送德船华工资遣费领款凭单希见复79

92 民国四年五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函 函陈遣送德船华水手情形79

93 民国四年七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斐利滨领事〔施绍常〕详 详报与德领交涉德商船欠发华水手工资情形80

94 民国四年九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函 函知遣送德国商船上中华水手事81

95 民国四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电 电询遣运德轮上华水手事81

96 民国四年十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本部顾问狄谷说帖 陈述德公司应担负中国水手羁留义境之遣回费用82

97 民国四年十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高公使〔而谦〕电 电知德义对遣回华水手之态度82

98 民国四年十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与德公司妥商遣送中国水手事83

99 民国四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义政府不允德船上华水手居留事83

100 民国五年正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知义外部欲我遣回德船华水手事84

101 民国五年正月六日 外交部发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示与德公司妥商遣回德所雇用华水手事84

102 民国五年正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知商办遣回德船华水手事85

103 民国五年正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知德义对遣回华水手之态度并请拨另款事85

104 民国五年正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义王公使〔广圻〕电 电示应请义外部勒令德公司资送华水手回国事86

105 民国五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函 函知义外部已筹办遣送华水手回籍事86

106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伊尔库次克管领事〔尚平〕电 电询乌拉岭西抛耳木煤矿工人可否援难民例资遣一事87

107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管领事〔尚平〕电 难民既系抛耳木矿工当由该厂依合同资送回华87

108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管领事〔尚平〕电 请速资遣饥寒交迫之工人88

109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领事〔管尚平〕电 由部电汇六百元先行遣送工人回华88

110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领事〔管尚平〕电 电询矿工受哈埠中兴公司招骗来伊可否先行资遣一事89

111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领事〔管尚平〕电 需先向俄抚声明由我暂垫资遣华工之款项应由俄厂归还89

112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电 哈埠有中兴公司招工赴俄乌拉岭西抛尔木煤矿工作希查明此事90

113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葡郭代办〔家骥〕电 电知华工与葡政府磋商遣送回华事90

114 民国五年四月四日 外交部收滨江道尹〔李鸿谟〕电 经查前有贵鼎三与俄人德利金招工赴俄乌拉岭西撇耳木采煤外无其他招工往上开地点91

115 民国五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发驻伊尔库管领事〔尚平〕饬 此次因病遭遣散之工人与贵鼎三原订合同规则第八条不符91

116 民国五年四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领事〔管尚平〕电 遣回工人款暨三月费均领到92

117 民国五年四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伊尔库次克领事〔管尚平〕详 应照请俄督饬查此次工人由抛耳木来伊情形并将工人遣回费用造册详部92

118 民国五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葡郭代办〔家骥〕详 陈述与葡政府商议德船华工安置之法93

119 民国五年五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函知葡政府已允将德船华工遣送回国事95

120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斐利滨总领事〔施绍常〕详 陈述与德领妥商华工回国事95

121 民国六年二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日戴公使〔陈霖〕电 电询资送出洋遇险之华工回国事96

122 民国六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和唐公使〔在复〕电 遭德艇击沈的和船上之华工全数遇救96

123 民国六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和唐公使〔在复〕电 和兰船报告失去华水手二名97

124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巴馆呈 呈报德船华工禀诉德船主积欠华工工银等事97

125 民国七年二月五日 外交部收驻西班牙使馆函 函知涉嫌维古德船窃案之华工请求送往法国马赛工作事98

附件 此项工人已资送马赛98

126 民国七年三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电知俄京华工闻德军迫近纷纷来馆恳请资遣回国事98

127 民国七年三月八日 外交部发滨江道尹〔施绍常〕电 电示照料并遣散由俄回国之华工事99

128 民国七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吉林督军〔田中玉〕电 电询资遣华工回籍事99

129 民国七年三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吉林滨江道尹〔施绍常〕函 函复照料六千余华工回国事100

附件 收刘公使来电 电知大乌雷铁路被拆毁事100

130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交通部公函 函知由俄列车返长春之华工得免费乘坐火车回籍100

131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吉林督军〔田中玉〕电 电知预购车票遣送华工事101

132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烟台交涉员〔吴永〕、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电知遣送由俄返国华工回籍事101

133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黄荣良〕电 电知照料由俄回国之华工事102

134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奉天督军〔张作霖〕、特派交涉员〔关海清〕电 电示照料由俄回国之华工事102

135 民国七年三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交涉员〔施绍常〕电 电知华工到哈工资已监视发讫并分别遣散事103

136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日本林公使〔权助〕函 请商南满铁路免费予旅俄华工搭乘回籍103

137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电知俟孟督军来电即照办华工事104

138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抄致张作霖等电 电知就地安插回国华工事104

139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奉天、吉林督军〔张作霖、田中玉〕电 电知与南满铁路公司商议予华工回籍免费搭乘情形105

140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公函 函送本部致各督军等电暨致交通部函稿请贵院查核由俄回国华工事105

141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奉天督军〔张作霖〕电 电知查明运奉之侨俄华工原籍并分别遣散事106

142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吉林督军〔田中玉〕电 电知遣送侨俄华工回籍事106

143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日本使馆函 函知南满洲铁道会社允准通融铁路运费以运送由俄回国之华工107

144 民国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日本林公使〔权助〕函 函复本部对华工舟车减价事之谢忱107

145 民国七年三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巴西吴代办〔克倬〕函 函知与巴西政府议商其收用德船之后对华工的安置108

146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留俄李秘书〔世中〕电 请汇款接济在俄遭疫缺粮之华工回国并示解决办法109

147 民国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发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希转告俄政府应尽赀送华工回国之义务109

148 民国七年五月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李秘书〔世中〕电 恳饬各边吏切实照料由俄回国之华工110

149 民国七年五月十日 外交部发吉林、黑龙江督军〔孟恩远、鲍贵卿〕电 电知照料六百余名由俄回国之华工并设法遣回内地事110

150 民国七年五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乌鲁达郑秘书电 电请救济回国华工途中困饿情形111

151 民国七年五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海参崴总领事〔邵恒浚〕、伊尔库次克领事〔魏渤〕电 电知救济由俄回国华工事111

152 民国七年六月十日 外交部收哈尔滨致刘公使〔镜人〕电 请电汇一万三千卢布以供护送华工回国途中之开销112

153 民国七年六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交涉员〔李家鏊〕电 请查收汇寄洋一千七百零三元112

154 民国七年六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旅俄华工回国费请拨交过部以便汇寄113

155 民国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咨复旅俄华工回国用款由本部筹拨归垫事113

156 民国七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收工人代表魏明等呈 恳请发给由俄回国之华工归里车票114

附件 名单 归里华工名籍114

157 民国七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发交通部公函 函知由俄返国华工无资归里应于京奉一线特准免收票费事115

158 民国七年七月七日 外交部收交通部函 函复旅俄回国华工得准免费乘坐火车至津事115

159 民国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俄刘公使〔镜人〕函 函知遣送旅俄华工回籍费用事116

附件 收付清册 护送华侨归国沿途用款情形116

160 民国七年八月三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请将遣回华工超支之资遣费拨还以清款项117

161 民国七年八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请查复资遣华工费用数目不符情形117

162 民国七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俄刘公使〔镜人〕公函 函询资遣旅俄华工费用数目不符之原因118

163 民国七年八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前驻俄刘公使〔镜人〕函 函复资遣旅俄华工费用数目不符之原因118

164 民国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发财政部咨 咨复资遣旅俄华工费用数目不符之原因119

165 民国七年八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丹使馆函 函陈在德华工水手每月食物不敷食用事119

166 民国七年九月一日 外交部收财政部咨 遣回旅俄华工不敷之款应由本部照拨120

167 民国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英招华工遣散回国事120

168 民国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遣送华工事121

169 民国八年二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驻日章公使〔宗祥〕电 电知俄京华工归国行旅事121

170 民国八年四月十日 外交部收法京李骏来电 电知英法所招华工回国事122

171 民国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义使馆咨呈 函询旅俄华工孙裕为奥所俘现得释放之办理122

172 民国八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驻义公使〔王广圻〕咨 函示华工孙裕等如不愿留外自应分别赀遣123

173 民国八年四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 电知在俄华工受乱党煽惑有滋扰情形123

174 民国八年五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英拟载送在俄滋扰之华工回国请询明其登岸地点124

175 民国八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丹颜公使〔惠庆〕电 驻俄朱委员电述华工在俄困苦情形124

176 民国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向英政府抗议遣回华工事125

177 民国八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并转侨工局王家梁先生转邬君电 电知埃及号船上华工情形125

178 民国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英拟遣送华工应如何办理126

179 民国八年八月一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英政府允给款遣回华人水手希即与之商定送回国127

180 民国八年八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咨 咨送华工回国章程请转饬各交涉员遵照办理127

181 民国八年八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英政府运回华工事128

182 民国八年八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各省交涉员训令 拟具安置回国华工章程十二条请遵照办理128

183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留俄郑秘书〔延禧〕电 电询撤离留俄华工事129

184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留俄郑秘书〔延禧〕电 请电知施使商请英政府优加对待充当志愿兵之华工129

185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请转饬浦口有司与法领事代表接洽巴达维亚号运回华工事130

186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希商英政府优加待遇充当志愿兵之华工130

187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请与法领事代表接洽华工登岸事131

188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撤回旅俄华工事131

189 民国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留俄华工应由鄂政府按照合同资遣回国132

190 民国八年九月三日 外交部收代理总长〔陈箓〕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遣回在俄华工事132

191 民国八年九月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华工遣送事再商英外部取消原议133

192 民国八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电知与法领事接洽巴达维亚号船运回华工之情形134

193 民国八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法京陆总长〔征祥〕电 华工遣送事若有延委即在庚子赔款内动支遣回134

194 民国八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遣回留俄华工案可否由庚子赔款内酌提以资调剂金融135

195 民国八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驻法京陆大使〔征祥〕电 议商资遣在俄华工酌提庚子赔款以资周转一事135

196 民国八年九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遣送华工事136

197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哈尔滨交涉员〔傅彊〕电 请速将俄人德利金暨信命挠夫达聂尔等招工名册底簿抄送本部136

198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呈 报告法国送回华工抵达浦口情形及遣散华工事137

199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续报浦口华工分批遣散情形138

200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俄馆函 俄政府履行遣回之责仅以签订合同之华工为限且按月酌提庚子赔款一节当商询鄂木斯克政府138

201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遣回留俄华工以订有正式合同之人数为标准139

202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曹豫谦〕函 函陈为回国华工交涉汇划款项兑现法币事139

203 民国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函 华人在俄京等处举动骇人听闻请将在俄华工问题提交国务会议预筹办法141

204 民国八年十月四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请核办江宁交涉员拟定华工回国汇划款项等办法141

205 民国八年十月六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秘书厅公函 资遣留俄华工回国一节请提出国务会议公决142

附件 说帖 筹设华工回国费用一事急需公决142

206 民国八年十月八日 外交部收江苏督军〔李纯〕、省长〔齐耀琳〕咨 详述华工回国办法之处理143

207 民国八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兼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电知护送法国遣回一百七十余人回籍事144

208 民国八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遣回留俄华工经费事经国务会议议定由外交部商俄使自向道胜商借145

209 民国八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日使馆函 函知德船华工遣送回国情形145

210 民国八年十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俄馆节略 遣回旅俄华工经费事146

211 民国八年十月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知江宁交涉员所拟汇划款项兑现法币遣散华工三项办法准予照办事146

212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华工由法赴坎拿大事147

213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徐兆熊报告华工在船上被刺伤事并议请派员随船护送147

附件一 法商西邮船见闻报告 详述华工受虐情形147

附件二 合同一扣 普通工人之佣工合同148

附件三 普通工人之佣工章程 章程全文二十一条149

214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俄馆会晤问答 讨论遣送在俄华工回国事152

215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温哥华领馆函 函知英政府运送华工回国途中经坎拿大之情形153

216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希查复华工回华在何处登岸事153

217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请令知驻外使馆派员护送华工回国154

218 民国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知第五批华人返华事154

219 民国八年十一月三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本局拟订护送侨工回国章程五条请令知驻外各使与驻在国政府查照办理155

220 民国八年十一月三日 外交部收沈崇勋呈 报告华工遭法兵刺伤事155

221 民国八年十一月四日 外交部收瑞士陆总长〔征祥〕电 资遣华工事请速决定办法156

222 民国八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次长〔陈箓〕会晤俄库使〔达摄夫〕问答 讨论资遣华工事157

附件 遣送华工赴哈回籍章程全文共二十四条157

223 民国八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希查明遣回之华工系由北俄何地运英并即寄华工名册予部核办159

224 民国八年十一月六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请查照办理华工在法存款提取方法及华工所带法币兑换现金办法160

225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驻法丘山代办〔昭燏〕函 请与所驻国外部洽商护送华工回国事160

226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直隶交涉员〔黄荣良〕训令 请转饬惠民公司遵办江宁交涉员所拟法国华工回国汇划兑现办法161

227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长春交涉员〔陶彬〕呈 呈送俄人达聂尔招工名册161

228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外交部发法柏使〔卜〕照会 照会法国政府按合同抚恤资送受伤暨失踪之华工事162

229 民国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岳代办〔昭燏〕电 电示向法政府查明法兵刺伤华工及十七名华工失踪事162

230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请保护回国之华工以防虐待情事发生163

231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兼哈尔滨交涉员〔傅彊〕呈 呈送俄人德利金等招工名册163

附件 清单 五起招工合同之订立163

232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驻法岳代办〔昭燏〕公函 函送续订护送华工回国善后办法两条请查照办理164

附件 续订侨工回国章程 章程计二条164

233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法馆照会 照复华工搭乘法轮回华事165

234 民国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遣送北俄华工回国事165

235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驻俄郑秘书〔延禧〕电 请就近商请兵工政府设法改遣运送北俄华工回国166

236 民国八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兼江宁交涉员〔曹豫谦〕电 电知由法回华之华工已分别遣散事166

237 民国八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更正英陆军部迭报北俄华工回国人数与船期167

238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俄使馆函 俄国内情及华工回国情形167

239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69

240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与英政府争议华工遣送事169

241 民国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70

242 民国九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询在英犯罪华工应如何办理事170

243 民国九年正月八日 外交部发驻英施公使〔肇基〕电 电示依施公使之议办理遣送犯案华工事171

244 民国九年正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驻法岳代办〔昭燏〕电 电知被刺华工已痊愈暨行凶之岗兵未受惩一事171

245 民国九年正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新加坡总领事〔伍璜〕呈 呈报英国商轮起卸货物时意外击毙两名华工事172

246 民国九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公函 函知英轮上华工意外殒命事172

247 民国九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侨工局函 函复由法遣送回国之华工因起卸铁货致死事173

248 民国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函知由法回华轮船上法军与华工冲突情形暨中国派员护送华工回国事173

249 民国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侨工事务局函 函送驻俄照料华工事务员朱绍阳调查在俄华工报告书请饬员代译174

250 民国九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驻法岳代办〔昭燏〕公函 函请查照办理回国华工人数调查清单事175

251 民国九年三月二日 外交部收英使署函 函知遣送四十七名犯重罪之华工事175

252 民国九年三月五日 外交部发侨工事务局、山东省长〔田中玉〕咨 函知遣送犯罪华工回国事176

253 民国九年三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抄送由俄回国华工名册176

254 民国九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巴黎领馆呈 报告法兵刺伤华工之交涉始末177

附件一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陆军部覆函 函覆华工脱逃暨护送华工翻译事177

附件二 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陆军部覆函 报告宝而联甲船上华工受伤情形177

附件三 一九二〇年正月六日 法陆军部覆函 报告受伤华工已痊愈安然回国178

255 民国九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陈华工回国途中所受之待遇178

256 民国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驻英馆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79

附件 病故名单 病故华工姓名与籍贯179

257 民国九年五月三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80

附件 病故名单 病故华工姓名与籍贯180

258 民国九年五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英施公使〔肇基〕函 函知英国遣送犯罪之华工回国事180

259 民国九年五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英使馆函 函送在法华工回华途中病故名单181

附件 病故名单 病故华工姓名与籍贯181

260 民国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外交部收驻法岳代办〔昭燏〕呈 报告华工在法船被法岗兵刺伤暨华工归国派员护送章程事181

附件 招聘护送华工回国沿途照料员章程 章程全文九条181

261 民国九年七月八日 外交部收旅俄华工联合公会电 请速设法使在俄华人愿意回国者即可动身返国182

262 民国九年七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函送莫斯科华工第三次联合会会长呈总统电文183

二、法人暨惠民等公司招工183

263 民国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次长〔曹汝霖〕会晤奥馆文参赞问答 讨论法人招募华工之用途是否有违中国中立事183

264 民国五年五月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该公司与法国农学技师陶履德订定招工合同禀请批准184

附件 合同 招工合同全文二十八条184

265 民国五年五月六日 外交部发驻京法康使〔德〕照会 惠民招工合同所订不干预战事等条款请查照担保195

266 民国五年五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法馆照会 照复惠民公司与陶履德订定招工合同有关不干预战事等条款事196

267 民国五年五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批 法国招工合同尚属妥协应予立案196

268 民国五年五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商人禀 禀明与法已签立正式招工合同并于直隶开招事197

269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直隶巡按使〔朱家宝〕咨 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合同已经本部批准请查照办理198

270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奥斯马加使馆函 函询法国派军官委员会雇用华工苦力之情形198

271 民国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奥讷使〔色恩〕节略 说明华工赴法工作不干预战事业经法使允认担保199

272 民国五年六月九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风闻法人在粤招工赴法作工恐与战事相关199

273 民国五年六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法人在粤省招工事200

274 民国五年六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惠民招工案已否奉部批准立案请见复200

275 民国五年六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惠民公司与法人陶履德商订招工合同确经本部批准201

276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请饬密查是否有外人在大沽口秦皇岛诱招华工事201

277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咨复贵部批准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并转饬津海关验照放行事202

278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核办惠民公司代招工人之酬金应否核令折提银币三圆归公家收入事202

279 民国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咨复每名华工出口应纳交海关洋三元既有先例似可照行事203

280 民国五年七月一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王麟阁〕电 电示查复外人在大沽口秦皇岛诱招华工是否惠民公司所为204

281 民国五年七月二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王麟阁〕电 电知惠民公司招工赴法及义成公司招工赴俄事204

282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发上海杨特派员〔晟〕电 大沽等处外人招工事由法俄公使声明不干预战事已核准有案205

283 民国五年七月六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请咨行税务处勿予提取酬金以恤商困205

284 民国五年七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督办〔孙宝琦〕咨 请转饬惠民公司照例遵办招工出洋纳费事206

285 民国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转饬云南省官府禁止冒名学生出洋赴法从事军火工以符中立207

286 民国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云南省长〔任可澄〕电 希查复中法学会招生赴法留学实备制造军火一事207

287 民国五年八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云南省长〔任可澄〕电 电复筹设旅法华工公会遣人回国提倡赴法半学半工事208

288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法人在滇省招募华人事请照复208

289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复法人在云南招工事209

290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奥领照会 照会法政府决定让华工在军械制造局作工一事209

291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设法禁止华工继续赴欧210

292 民国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希查复法政府令华工于军械局作工一事210

293 民国五年九月九日 外交部收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电询法人招工事是否不背中立条件211

294 民国五年九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驻京法使担保招工不干预战事核与中立条规无碍211

295 民国五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知惠民公司所招华工悉数依合同用于各种工艺事212

296 民国五年九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德馆函 请速答复八月二十八日照会212

297 民国五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报载所称华工用于各项军需制造恐系传闻213

298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仍希查复华工是否在兵工厂工作一事213

299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速复转饬惠民公司招工出洋援例纳费事214

300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查复法人黎式招工暨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发照机关和派员监理事214

301 民国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希查复法人黎式招工出洋与惠民公司招工是否系属一事215

302 民国五年九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法使玛德函 英文京报所载法国华工事若属不实请令之更正215

303 民国五年十月二日 外交部收宁波旅沪同乡会虞和德等电 兴业公司招募铜铁机匠赴法作工无院部核准请设法交涉216

304 民国五年十月三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希查明电复兴业公司招工事216

305 民国五年十月四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函 函复报载法国华工因工资不足颇有烦言系传言之讹217

306 民国五年十月四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法人黎式招工应否参酌英约由关妥办请核复217

307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函请转致英文京报更正所刊登关于抵法工人工资事218

308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秘书刘符诚会晤奥使讷色恩问答 讨论法人招募华工事218

309 民国五年十月七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咨复法人黎式招工事及惠民公司工人出洋海关纳费事219

310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交抄旅沪宁波同乡会虞和德来电致上海杨交涉员〔晟〕去电 兴业公司招募铜铁机匠赴法作工219

311 民国五年十月九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照会 请饬禁止上海工人赴法作军工220

312 民国五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奥讷使〔色恩〕函 本部已电胡公使严查勿任法招华工稍涉战事221

313 民国五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查复工人登船出发应由何机关发照和监理一事并已饬关暂阻法人黎式招工出口事221

314 民国五年十月十四日 外交部发德辛使〔慈〕照会 照覆法人黎式暨兴业公司在沪招工事222

315 民国五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函 函复请英文京报更正刊载一事222

316 民国五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惠民公司工人出洋护照系由直隶特派员发给223

317 民国五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员〔杨晟〕电 私人招工概从严禁唯经本部批准合同者方准开招223

318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请查复应由何机关派员监理招工事宜224

319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税务处咨 咨复工人出洋向来由原招地点之地方官监理224

320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德辛使〔慈〕函 请查办津城内外开设招工数处一事225

321 民国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闻广州亦为工人出洋赴法口岸请查办225

322 民国五年十一月三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王麟阁〕训令 法人又在天津设置招工处请查明声复226

323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直隶特派员〔黄荣良〕呈 呈报津埠招工往法情形226

324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次长〔夏诒霆〕会晤奥馆文来德参议问答 讨论华工在里昂制造军火事227

325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咨 请饬查三百名华工由广州往西贡换船赴法一事227

326 民国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速查华工到里昂造军火一事是否为讹传228

327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华工至法命伤各案迭出已拟派李骏办理228

328 民国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陈报招工开办情形229

329 民国五年十二月一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华工又出命案现派李骏调查并请速派员监护231

330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照会中国应禁止任何干预战事之招工计划232

331 民国五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奥馆照会 照会华工在法国弹药厂工作一事232

332 民国五年十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公署咨 法商在省会招募华工可否准予承认据请查核见复233

附件一 抄件 抄录招工合同全文十四条233

附件二 法商志利洋行招工告白 拟定条例全文十条234

附件三 抄法领事覆文 请查复志利洋行在粤招工赴法一事235

333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德馆照会 照会华工在法国军火厂工作一事236

334 民国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请查核志利洋行招工合同暨赴法作工之安全性236

335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行贵部查核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237

336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拟具办法六条以约束工人并维持工人应有利益238

337 民国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电知省会地方查无招工赴法之机关暨香港利民公司招工未经核准事239

338 民国六年正月四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部拟会咨广东省长稿署名送还240

339 民国六年正月十日 外交部收伍总长〔廷芳〕会晤法玛代使〔德〕问答 法玛代使请饬北京京报更正所刊登华人在法受苛遇之不实报导240

340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已批准有案应即准其招募241

341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惠民公司招工事已批准有案请查照接洽241

342 民国六年正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抄送胡公使保护侨工条陈请部核办242

附件 驻法兰西公使馆公函 条陈约束工人并维持工人利益办法六条242

343 民国六年正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抄列胡公使保护侨工条陈244

344 民国六年正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咨复法商志利洋行在粤招工事244

345 民国六年正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法使〔玛德〕照会 请饬英文京报更正所刊载华工在法受虐事245

346 民国六年正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函 函送惠民公司招工合同245

347 民国六年正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函知本部未接有胡公使报告华工在法受虐事246

348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驻德颜公使〔惠庆〕电 电询德外部抗议华工出洋致使其敌国兵力增厚之因应246

349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收云南督军〔唐继尧〕电 电询法人在阿迷县招工事247

350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云南督军〔唐继尧〕电 法人在阿迷招工系援案办理自可照准247

351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利民公司招工未奉部核准已禁招248

352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一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电询惠民公司招工应如何办理248

353 民国六年正月一一十二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在粤招工一事应饬妥慎办理勿到处招摇249

354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二、三十日 外交部发内务、农商部咨 咨文一通请贵部会印即日送还249

355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法国使馆照会 贵部拒绝饬令英文京报更正不实刊登殊为可惜250

356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六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请将招工合同照录一份咨送过部以资研究250

357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电询惠民粤省招工人心浮动应如何办理251

358 民国六年正月二十九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咨送志利洋行招工案会稿251

359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咨送惠民公司招工合同252

360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希酌核惠民公司在粤招工是否窒碍地方252

361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香港惠民公司电 请电知广东省长勿阻惠民公司招工事253

362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电称招工事若加禁阻损失甚大253

363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江苏冯副总统〔国璋〕、齐省长〔耀琳〕电 电询惠民公司拟于津浦铁路沿线招工事254

364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冯副总统〔国璋〕、江苏省长〔齐耀琳〕电 惠民公司拟在津浦沿路招工应先明订招工人数并令妥慎办理254

365 民国六年正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收法玛代使〔德〕致次长〔刘式训〕函 本代使特以私人名义奉请速电广东省长勿阻难惠民公司之招工255

366 民国六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贵部缮就志利洋行招工事咨文已会同用印咨还查照255

367 民国六年二月二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会咨 咨复法商志利洋行在粤省招工赴法事256

368 民国六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云南省长电称法人在阿迷县招工事请查核见复256

369 民国六年二月三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能否在粤招工应视与地方确无窒碍方能办理257

370 民国六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保工委员李骏赴部面陈在法华工一切情形257

371 民国六年二月七日 外交部发内务部咨 法人多玛师在阿迷县招工业已照准258

372 民国六年二月八日 外交部发冯副总统〔国璋〕、江苏省长〔齐耀琳〕公函 函请查阅惠民公司于津浦路沿线招工之合同258

373 民国六年二月九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惠民公司来粤招工地方舆情实有不洽请示覆如何妥办259

374 民国六年二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查据民意多反对办理招工赴法宜饬惠民公司暂行免招259

375 民国六年二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宜饬惠民公司暂缓办理招工260

376 民国六年二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已饬惠民公司缓办招工260

377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商人梁汝成等呈 招工出洋工人家属费用由工人自行汇寄祈查核咨行直隶省长饬属通告261

378 民国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知搭载华工之法邮船被潜艇击沈事262

379 民国六年三月一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请电复被击沈之法邮船上华工之情形262

380 民国六年三月三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函 函询浦口有装运工人赴法与惠民公司之案是否一事263

381 民国六年三月三日 外交部发江苏省长〔齐耀琳〕电 希查复惠民公司在浦口一带招工之人数与装运船名暨出口地点263

382 民国六年三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旅侨家属悬念请登报告知264

383 民国六年三月五日 外交部收江苏省长〔齐耀琳〕电 电知惠民公司拟在津浦沿线招工三千人一事264

384 民国六年三月六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惠民公司称搭载华工之法国邮船在地中海被德国潜艇击沈一事与该公司无关265

385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函 请将法邮船上所载华工之招募情形及被德潜艇击沈后之安顿详查报部265

386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发广东省长〔朱庆澜〕电 请详查法邮船上之华工系利民公司所招是否属实266

387 民国六年三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覆法邮船上华工事266

388 民国六年三月九日 外交部发上海特派交涉员〔朱兆莘〕训令 请上海各报登布以免旅侨家属悬念267

389 民国六年三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东三省及沿江沿海各督军省长电 电知嗣后外人招工须给付殒命抚恤金事267

390 民国六年三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禀 惠民公司禀覆法国邮船沉没与该公司无涉并呈报其招工情形268

391 民国六年三月十五日 外交部收税务处咨 说明惠民公司浦口招工查验经费情形269

392 民国六年三月十六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函 函覆惠民公司在粤招工与地方有碍事269

393 民国六年三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法康使〔德〕照会 华工抚恤金一千元宜再研究并请电饬江苏地方有司勿再阻招工270

394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收江宁交涉员〔冯国勋〕电 电询筹订华工恤金及浦口邮船能否放行事271

395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外交部发江宁交涉员〔冯国勋〕电 惠民公司浦口招工之雇船可先放行271

396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外交部收江苏副总统〔冯国璋〕、齐省长〔耀琳〕电 电知惠民公司浦口招工查验给照放行事272

397 民国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复法康使〔德〕照会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恤金数目宜修改并请派舰保出洋工人272

398 民国六年四月三日 外交部收广东省长〔朱庆澜〕咨 法商志利洋行及利民公司拟在粤招工273

399 民国六年四月五日 外交部收法康使〔德〕照会 照会华工恤金及保护赴法华工事274

400 民国六年四月七日 外交部收驻温哥埠林领事〔轼垣〕电 探视取道坎拿大出洋华工之情形275

401 民国六年四月十日 外交部发直隶朱省长〔家宝〕函 法国华工家属费用现改由工人自行汇寄希饬属布告275

402 民国六年四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训令 指示照料及劝诫赴法华工事276

403 民国六年四月十九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咨 特派李骏为照料华工事务员276

404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次长〔高而谦〕会晤法馆柏良材及法国招工员陶履德问答 讨论华工遇难恤金事277

405 民国六年四月二十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函 函复华工赴法后工作情形并派专员办理华工事宜277

406 民国六年五月十二日 外交部收云南特派员〔张翼枢〕电 法政府派员来滇调查招工事宜278

407 民国六年五月三十日 外交部收特派直隶交涉员〔黄荣良〕呈 报告惠民公司不再经手收发华工家属费用之责并改由工人自寄一事278

407 民国六年六月二日 外交部发商人梁汝成等呈批 赴法工人留支事281

408 民国六年六月七日 外交部收惠民公司呈 赴法华工汇寄家用事与陶履德切商无效请咨会法使转饬遵办281

409 民国六年六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电请李骏速赴法办理华工事283

411 民国六年六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电 李骏已于上月启程赴法284

412 民国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惠民公司批 工人留支事仍应照合同办理284

413 民国六年八月至七年八月 外交部收驻法照料华工事务员李骏通告 呈送通告共计十次285

附件 附呈 呈送移民意见书293

414 民国六年八月二十六日至七年二月八日 调查华工在工厂作工情形表(共表四十三)295

415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惠民公司来华招工应先将招募地点及合同磋商就绪再行招募338

416 民国六年九月七日 外交部收山东特派员〔唐柯三〕电 请查复惠民公司在东代招华工呈部批准案暨英人在东招工案339

417 民国六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惠民公司东省开招如无窒碍可予照准339

418 民国六年九月八日 外交部发山东特派员〔唐柯三〕电 本部批准惠民公司招工合同已电咨张督军在案340

419 民国六年九月十四日 外交部收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请寄上贵部与惠民公司所订之招工合同以便就近与之商酌340

420 民国六年九月十五日 外交部发山东督军〔张怀芝〕电 前寄即惠民公司合同并无另订之件341

421 民国六年九月十九日 外交部收法馆函 公言报刊载惠民公司虐待华工事为诬妄之言341

422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外交部发法玛代使〔德〕函 函复公言报刊载惠民公司虐待华工事342

423 民国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外交部发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公言报刊载惠民公司虐待华工事希查复342

424 民国六年十月三日 外交部收总长〔汪大燮〕会晤法玛代办〔德〕问答 讨论应俟侨工事务局发布招工章程后再核办留法俭学会所订之章程343

425 民国六年十月十三日 外交部收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电询法商金生公司来蚌招募华工出洋工作应否照准343

426 民国六年十月十六日 外交部发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法商金生公司招工应加禁阻344

427 民国六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请查复惠民公司东省募工案344

附件 钞件 山东张督军报告惠民公司来东招工事344

428 民国六年十月十七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函请核复法商金生公司招募华工应否照准事346

429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收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电询惠民公司招工出洋应否照准事346

430 民国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外交部发安徽督军〔倪嗣冲〕电 皖省如无窒碍可照准惠民公司之招工347

431 民国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外交部发国务院函 华工毙命恤金千元事仍未解决故鲁省工人应募出洋势必照原合同办理347

432 民国六年十一月二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函 惠民公司招工出洋事应由贵部会同内务农商两部核议迳电安徽督军遵办348

433 民国六年十一月五日 外交部收国务院公函 招募灾民在法工作已经国务会议议决348

附件 抄件 英政府拟招灾民赴法工作348

434 民国六年十一月八日 外交部收农商部咨 惠民公司在蚌招工如系履行核准合同自应准其招募349

435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外交部收内务部咨 请核复惠民公司在蚌埠招工事349

436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二日 外交部发农商部咨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经本部批准有案皖省如无窒碍可即照准350

437 民国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外交部发内务部咨 惠民公司招工合同经本部批准有案皖省如无窒碍可即照准350

438 民国六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胡公使〔惟德〕函 函述华工在法工作情形351

439 民国六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驻法华工事务员李骏报告 呈送第一次报告352

440 民国六年十二月四日 外交部收直隶交涉员〔黄荣良〕禀 拟就华工在法受伤成疾回国后受领法国恤金执照请备案359

附件 执照式样一纸359

441 民国六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收法馆节略 法国在鲁省招工似因该省长之态度而有种种困难请设法妥筹办法360

442 民国六年十二月七日 外交部发直隶特派员〔黄荣良〕指令 指示所拟华工受领法政府休养金执照尚须报部存案之事项360

443 民国六年十二月八日 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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