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刑事诉讼法新释与适用【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刑事诉讼法新释与适用
  • 李晓明,陆岸编 著
  • 出版社: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 ISBN:7307034360
  • 出版时间:2004
  • 标注页数:385页
  • 文件大小:17MB
  • 文件页数:402页
  • 主题词: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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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1

第一条 刑事诉讼法的依据1

第二条 刑事诉讼法的任务1

第三条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1

第一编 总则1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2

第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原则5

第六条 依靠群众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6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6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6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14

第十条 两审终审原则15

第十一条 公开审判原则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15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为有罪原则16

第十四条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17

第十三条 陪审制度17

第十五条 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18

第十六条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18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29

第二章 管辖38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38

第十九条 级别管辖49

第二十条 级别管辖49

第二十一条 级别管辖49

第二十二条 级别管辖49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的变更49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50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51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52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52

第二十八条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54

第三章 回避54

第二十九条 回避适用的人员和情形57

第三十条 回避的决定57

第三十一 条回避适用的其他人员61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63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63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人的时间64

第三十四条 指定辩护65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71

第三十六条 查阅权和通信会见权71

第三十七条 调查取证权73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义务75

第三十九条 委托变更75

第四十 条诉讼代理75

第四十一条 诉讼代理77

第四十二条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78

第五章 证据78

第四十三条 证据的收集80

第四十四条 证据的运用必须忠于事实真相的原则81

第四十五条 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有关证据保密的义务及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法律责任81

第四十六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82

第四十七条 证据的查证82

第四十八条 作证的义务和证人的条件82

第四十九条 保障证人及其亲属的安全82

第五十条 拘传、取保候审及监视居住的概括性规定84

第六章 强制措施84

第五十一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条件和执行机关85

第五十二条 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91

第五十三条 取保候审的方式92

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的条件97

第五十五条 保证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98

第五十六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100

第五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107

第五十八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109

第五十九条 逮捕的批准、决定和执行111

第六十条 逮捕的条件112

第六十一条 拘留的条件116

第六十二条 异地执行拘留和逮捕119

第六十三条 扭送120

第六十四条 拘留和拘留后通知家属或他所在单位的程序120

第六十五条 拘留后及时讯问和拘留的变更122

第六十六条 逮捕的提请批准123

第六十七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权123

第六十八条 逮捕的审查批准程序126

第六十九条 提请批准逮捕和批准逮捕的期限130

第七十条 逮捕的复议和复核133

第七十一条 逮捕和逮捕后通知家属或他所在单位的程序136

第七十二条 逮捕后及时讯问和变更137

第七十三条 强制措施不当的变更和撤销138

第七十五条 当事人对超过法定期限后要求解除强制措施权139

第七十四条 逾时羁押时强制措施的变更139

第七十六条 审查批捕中对违法侦查活动的纠正141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142

第七十七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142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144

第八章 期间、送达146

第七十九条 期间的计算146

第八十条 期间的中止与恢复147

第八十一条 送达147

第九章 其他规定149

第八十二条 其他规定149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150

第一章 立案150

第八十三条 立案侦查机关150

第八十四条 立案材料的来源及受理173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有关规定180

第八十六条 立案程序182

第八十七条 立案监督185

第八十八条 自诉案件的立案189

第二章 侦查194

第一节 一般规定194

第八十九条 侦查工作概述194

第九十条 预审197

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197

第九十一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及其人数197

第九十二条 传唤和拘传197

第九十三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199

第九十四条 讯问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规定200

第九十五条 讯问笔录200

第九十六条 聘请律师201

第九十七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和方式208

第三节 询问证人208

第九十八条 询问证人的程序209

第九十九条 询问证人笔录210

第一百条 询问被害人210

第四节 勘验、检查212

第一百零一条 勘验、检查的种类212

第一百零二条 现场勘验212

第一百零四条 尸体解剖213

第一百零三条 勘验、检查的证明文件213

第一百零五条 人身检查214

第一百零六条 勘验、检查笔录214

第一百零七条 勘验、检查的复验、复查215

第一百零八条 侦查实验215

第五节 搜查216

第一百零九条 搜查的对象216

第一百一十条 搜查中单位和个人的义务216

第一百一十一条 搜查证216

第一百一十二条 搜查的程序217

第一百一十三条 搜查笔录218

第六节 扣押物证、书证219

第一百一十四条 扣押的对象范围和被扣押物品的保管与封存219

第一百一十五条 扣押的程序222

第一百一十六条 邮件、电报的扣押224

第一百一十七条 存款、汇款的扣押224

第一百一十八条 扣押的解除227

第七节 鉴定228

第一百一十九 条鉴定的目的和鉴定人228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结论2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鉴定结论的告知和补充鉴定、重新鉴定232

第一百二十二条 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233

第八节 通缉233

第一百二十三条 通缉令233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一般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235

第九节 侦查终结235

第一百二十五条 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239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大复杂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239

第一百二十七条 重刑案件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240

第一百二十八条 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和身份不明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240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侦查终结的要求和起诉意见书242

第一百三十条 案件的撤销243

第一百三十三条 直接受理案件强制措施的变更244

第一百三十五条 自侦案件的侦查终结244

第一百三十四条 自侦案件中决定逮捕的时间244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的法律适用244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自侦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和逮捕的决定权244

第十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244

第三章 提起公诉248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诉机关248

第一百三十七条 审查事项249

第一百三十九条 审查方法251

第一百三十八条 审查起诉的期限251

第一百四十条 补充侦查252

第一百四十一条 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256

第一百四十二条 不起诉的条件259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不起诉的宣布和送达260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不起诉的复议和复核261

第一百四十五条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和直接自行起诉262

第一百四十六条 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申诉263

第三编 审判265

第一章 审判组织265

第一百四十七条 合议制和独任制265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原则265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266

第一节 公诉案件267

第一百五十条 对公诉案件的审查267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267

第一百五十一条 开庭审判前的工作271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审判公开原则272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支持公诉274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275

第一百五十五条 法庭调查277

第一百五十六条 法庭调查279

第一百五十七条 法庭调查282

第一百五十八条 法庭调查284

第一百五十九条 法庭调查286

第一百六十条 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287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反法庭秩序的法律责任288

第一百六十二条 评议与判决289

第一百六十三条 宣判290

第一百六十四条 判决书的署名及所应记载的上诉事项291

第一百六十五条 延期审理291

第一百六十七条 庭审笔录293

第一百六十六条 补充侦查的期限293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294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判监督296

第二节 自诉案件298

第一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的范围298

第一百七十一条 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299

第一百七十二条 自诉案件的调解和判决30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反诉301

第三节 简易程序302

第一百七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范围302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的支持公诉304

第一百七十六条 庭审程序304

第一百七十七条 庭审程序的简化305

第一百七十八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306

第一百七十九条 简易程序的转化306

第一百八十条 上诉的提起307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307

第一百八十一条 抗诉的提起308

第一百八十二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权309

第一百八十三条 上诉和抗诉的期限309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上诉程序310

第一百八十五条 抗诉程序311

第一百八十六条 对上诉案件审查的范围312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审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支持公诉314

第一百八十七条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314

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316

第一百九十条 上诉不加刑317

第一百九十一条 发回重审的情形318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319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的处理319

第一百九十四条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期限319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二审程序319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二审判决、裁定的效力320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320

第一百九十八条 对扣押、冻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321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327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核准权327

第二百条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327

第二百零一条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330

第二百零二条 死刑案件的复核组织330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331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331

第二百零四条 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332

第二百零五条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和理由333

第二百零六条 再审案件的审理342

第二百零七条 重新审理案件的审理期限347

第二百零九条 一审无罪和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349

第二百一十条 死刑立即执行的签发和死刑缓期执行349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的前提条件349

第四编 执行349

第二百一十一条 执行死刑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停止350

第二百一十二条 死刑的执行程序352

第二百一十三条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353

第二百一十四条 暂予监外执行355

第二百一十五条 监外执行的监督357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中止357

第二百一十七条 缓刑和假释的执行358

第二百一十八条 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360

第二百一十九条 罚金的执行361

第二百二十条 没收财产的执行362

第二百二十一条 新罪、漏罪的处理和减刑、假释的申请及裁定362

第二百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368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对错判、申诉的处理368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执行监督369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军队和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刑事诉讼法373

相关资料一览表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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