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最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最新民事诉讼法适用一本通
  • 奚晓明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市:人民法院出版社
  • ISBN:9787802179592
  • 出版时间:2010
  • 标注页数:833页
  • 文件大小:60MB
  • 文件页数:247页
  • 主题词:民事诉讼法-法律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法律解释-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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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第一编 总则1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1

第一~二条 立法宗旨、依据和任务1

第三~五条 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其中第三条是关于对事项的适用范围;第四条是关于对地域的适用范围;第五条是关于对人的适用范围1

第六条 审判独立原则3

第七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

第八条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4

第九条 调解原则4

第十条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22

第十一条 适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31

第十二条 辩论原则32

第十三条 处分原则32

第十四~十五条 检察监督原则和人民监督原则32

第十五条 支持起诉原则39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原则41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54

第二章 管辖55

第一节 级别管辖55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55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65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97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101

第二节 地域管辖101

第二十二条 一般地域管辖101

第二十三条 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103

第二十四~二十五条 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04

第二十六条 保险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119

第二十七条 票据纠纷的地域管辖120

第二十八、三十条 运输纠纷的地域管辖124

第二十九条 侵权纠纷的地域管辖127

第三十四条 专属管辖133

第三十五条 选择管辖134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135

第三十六条 移送管辖135

第三十七条 指定管辖136

第三十八条 管辖权异议及其处理137

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的转移141

第三章 审判组织142

第四十~四十三条 独任庭与合议庭142

第四十条 合议庭的组成160

第四十四条 法官的工作纪律、职业道德和刑事责任180

第四章 回避205

第四十五条 回避的对象、条件和方式205

第四十六条 回避申请209

第四十七~四十八条 回避的决定及其效力209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211

第一节 当事人211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的范围211

第五十~五十二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226

第五十三~五十五条 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227

第五十六条 第三人234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240

第五十七条 法定诉讼代理人240

第五十八~六十、六十二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242

第六十一条 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246

第六章 证据249

第六十三、六十七~七十三条 证据的种类249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举证255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265

第六十六条 质证270

第六十四条 第三款 证据的审核认定273

第七十四条 证据保全与诉前停止侵权行为278

第七章 期间、送达285

第一节 期间285

第七十五~七十六、一百一十二条 期间285

第二节 送达287

第七十七~七十八条 送达回证与直接送达287

第七十九条 留置送达288

第八十条 委托送达和邮寄送达289

第八十一~八十三条 转交送达292

第八十四条 公告送达293

第八章 调解295

第八十五条 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295

第八十六、八十八~九十条 法院调解的程序296

第八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法院调解的协助301

第九十一条 调解与判决的关系302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304

第九十二~九十六、九十九条 财产保全304

第九十七~九十九条 先予执行330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333

第一百、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 拘传333

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四条~一百零六条 拘留334

第一百零二~一百零六条 罚款342

第一百零一、一百零五~一百零六条 法庭规则348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354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诉讼收费的收费范围354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与司法救助357

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362

第二编 审判程序378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378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378

第一百零八~一百一十条 起诉378

第一百一十一条 受理与不受理384

第一百一十二条 立案418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423

第一百一十三~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二条 审理前的准备423

第一百一十八条 委托调查428

第三节 开庭审理430

第一百二十条 开庭审理的方式430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巡回审理、就地办案432

第一百二十三~一百二十六、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调查432

第一百二十七~一百二十八、一百三十三条 法庭辩论436

第一百三十一条 撤诉438

第一百三十二条 延期审理439

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一、一百三十四条 评议与宣判440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一审审限441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443

第一百三十六条 诉讼中止443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终结446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446

第一百三十八~一百三十九条 判决与先行判决446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448

第一百四十一条 一审生效裁判449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450

第一百四十二条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450

第一百四十三条 简易程序的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452

第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六条 简易程序的审理455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462

第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的提起462

第一百五十条 上诉的受理463

第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八条 上诉案件的审理466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二审程序的审限473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478

第一节 一般规定478

第一百六十~一百六十三条 适用范围与审理478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481

第一百六十四~一百六十五条 选民资格案件481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488

第一百六十六~一百六十九条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488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94

第一百七十~一百七十三条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494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96

第一百七十四~一百七十六条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496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498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498

第一百七十八、一百七十九~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502

第一百八十六~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514

第一百八十六条 再审案件的立案与审理529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545

第一百九十一条 支付令的申请545

第一百九十二条 支付令申请的受理547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理549

第一百九十四条 支付令的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551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553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示催告程序的提起553

第一百九十六~一百九十七条 受理、止付通知与公告557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558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权判决559

第二百条 除权判决的撤销560

第三编 执行程序561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561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根据561

第二百零一条 执行管辖563

第二百零二条 执行异议566

第二百零四条 案外人异议571

第二百零三、二百零五条 执行机构的变更573

第二百零六条 委托执行578

第二百零七条 执行和解587

第二百零八条 执行担保与暂缓执行590

第二百零九条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595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回转618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622

第二百一十二条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622

第二百一十三条 仲裁裁决的执行624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630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634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前的准备637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640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财产报告制度640

第二百一十八条 对被执行人存款的执行641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收入的执行665

第二百一十九条 对被执行人股息、股份的执行667

第二百二十~二百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更被执行人财产673

第二百二十四条 搜查692

第二百二十五~二百二十九条 交付财产和完成行为的执行692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300条 被执行人到期债务的执行695

《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7~298条 参与分配699

第二百二十九条 迟延履行的责任702

第二百三十条 继续执行706

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707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720

第二百三十二条 执行中止720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终结721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724

第二十三章 一般规定724

第二百三十五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范围724

第二百三十六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725

第二百三十七条 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国外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诉讼731

第二百三十八~二百四十条 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语言、文字及诉讼代理问题738

第二十四章 管辖741

第二百四十一~二百四十四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741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747

第二百四十五~二百四十七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送达747

第二百四十八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768

第二十六章 财产保全770

第二百四十九~二百五十四条 涉外民事案件的财产保全770

第二十七章 仲裁773

第二百五十五~二百五十九条 涉外仲裁裁决的受理与执行773

第二十八章 司法协助787

第二百六十~二百六十三条 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等787

第二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请求承认和执行我国判决、仲裁裁决801

第二百六十五~二百六十七条 外国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803

后记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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