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介绍

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答【2025|PDF|Epub|mobi|kindle电子书版本百度云盘下载】

人口计生相关法律法规政策问答
  • 车宝林主编 著
  • 出版社: 北京:中国人口出版社
  • ISBN:7802022398
  • 出版时间:2006
  • 标注页数:204页
  • 文件大小:3MB
  • 文件页数:259页
  • 主题词:计划生育-法规-中国-问答;计划生育-政策-中国-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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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2.如何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关于“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的含义1

一、权利与义务1

1.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主要有哪些1

5.如何正确理解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2

3.公民选择避孕节育措施时具有何种权利和义务2

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主要有哪些规定2

7.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的含义3

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这项规定的宪法依据是什么3

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职责与义务做了哪些具体规定4

8.为什么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4

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保护妇女和女婴方面是怎样规定的4

1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不履行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5

11.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如何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5

1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受到何种保护6

1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主要是指哪些工作6

14.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承担的主要职责是什么6

1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财政部门的责任的7

1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7

17.《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责任的7

18.《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发展计划部门的责任的7

2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的8

2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公安部门的责任的8

2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责任的8

2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责任的8

27.《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人事部门的责任的9

2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各级民政部门的责任的9

2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农业部门的责任的9

2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卫生行政部门的责任的9

3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民族事务部门的责任的10

28.《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教育部门的责任的10

2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统计部门的责任的10

3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科技部门的责任的10

34.“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一般包括哪些内容11

3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如何确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的责任的11

3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有哪些规定11

37.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一般包括哪些内容12

35.《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各类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事业组织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承担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12

36.《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所谓“依法”,主要指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12

40.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哪些方面13

38.何谓“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13

39.何谓“社会保障制度”13

44.什么是涉外婚姻14

二、生育政策14

4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14

42.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生育问题是如何规定的14

43.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能否生育第二个子女14

46.关于我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执行哪个文件15

45.关于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执行哪个文件15

47.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执行哪个文件16

5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7

48.夫妻双方均为港、澳、台同胞的生育问题有什么具体规定17

49.《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少数民族的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17

5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婚夫妻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8

5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具备什么条件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8

5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需持的“有关证件”都包括什么19

5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公民依法收养子女后,是否影响其本人的生育行为19

5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非个人行为),可以享受何种生育政策;所领取的《再生育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19

55.按《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结婚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具有何种权利及可享受何种待遇19

5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第一个子女是残疾儿申请再生育的,应如何办理再生育手续20

57.何谓“初婚”20

58.《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殖保健服务证》具有哪些功能和作用20

6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其他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应如何办理再生育手续21

6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城镇居民申请再生育的,应如何办理再生育手续21

6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在申请办理再生育手续过程中应提交的“有关证明”都包括什么22

6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申请再生育的,何时怀孕才合法22

65.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再生育证》的收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23

6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哪些符合再生育规定的人员,领取了《再生育证》后,因身份和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再生育规定的,不允许再生育23

67.《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含义是什么24

6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因婚姻关系形成的事实迁移人员,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执行现居住地的生育政策24

68.《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含义是什么25

7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申请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什么条件26

6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是否超过一千万的含义26

7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含义是什么26

7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村民的含义是什么27

7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如何掌握“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可以再生育的条件27

73.农村村民由哪部分人组成27

7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确认“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28

7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确认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的原职工的28

8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掌握“公民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其按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政策界限29

77.《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确认“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29

78.何谓“无子女”29

79.收养法对收、送养人如何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合法收、送养子女,做了哪些规定29

8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掌握“违法收养子女,视为本人的生育行为”的政策界限30

8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超生两个子女”的含义是什么31

82.如何区别依法收养还是违法收养31

8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再生育间隔是如何规定的31

84.《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超生一个子女”的含义是什么31

88.《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合法夫妻有过早育或者未婚生育史,申请再生育是否可以相应推迟向当事人发放《再生育证》32

8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确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32

87.《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法夫妻有过早育或者未婚生育史,能否申请再生育32

92.何谓“非婚生育”33

89.何谓“早育”33

90.何谓“法定婚龄”33

91.何谓“早婚”33

9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是如何处理照顾二胎生育费问题的34

93.何谓“有配偶”34

94.何谓“与他人同居”34

95.如何计算与“他人”同居者的违法生育子女数34

99.国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哪些要求36

三、技术服务36

97.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6

9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36

10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服务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37

100.政府应该在哪些方面为公民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技术服务37

10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哪些内容38

102.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的管理制度是什么38

103.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38

107.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的工作方针是什么39

10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要达到什么目的39

10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什么原则39

111.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如何解决40

10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哪些40

10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哪些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保障公民计划生育合法权益的思想40

1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中哪些规定体现了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的优惠政策40

11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公民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是如何规定的41

1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具体是指哪些人员41

113.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为什么要强调保障受术者的健康和安全41

11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如何申请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工作42

115.什么是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42

116.何谓“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42

120.《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的时间有什么规定43

118.“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都包括什么43

11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经做过节育手术的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恢复生育的手术43

12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的服务一般包括哪些44

121.村(居)民委员会对育龄夫妻和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如何给予服务和管理44

12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如何规定的44

127.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节育并发症管理工作制定了什么办法45

124.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应由谁支付45

125.什么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45

126.何谓“节育并发症鉴定”45

129.节育并发症的鉴定处理应参照什么文件46

128.节育并发症医学鉴定由哪些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采取了哪些组织管理措施46

132.节育手术并发症共分几个等级;具体确定标准是什么47

130.当事人要求做节育并发症鉴定应履行什么程序47

131.鉴定小组在鉴定过程中具体应做好哪些工作47

136.受术者的并发症系手术或医疗事故所造成的应如何处理48

133.鉴定资料的整理和建档48

134.鉴定结束后应向被鉴定者做哪些交代48

135.当事人对省、市、县三级鉴定均有争议或拒不接受应如何处理48

141.农业人口节育并发症患者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49

137.《鉴定证书》的作用是什么49

138.国家干部、国营和集体单位职工节育并发症患者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49

139.城镇无业居民节育并发症患者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49

140.城镇个体户节育并发症患者的相关费用如何解决49

142.解决节育并发症患者的困难应以什么为标准50

146.有关节育手术并发症的问题应由哪些部门负责解决51

143.不同等级节育并发症患者应分别给予何种照顾51

144.节育并发症患者的治疗及其费用在什么情况下由施术单位负责51

145.节育并发症患者经医疗部门认定确有必要转出本地治疗的应如何处理51

149.《节育并发症管理办法》(试行)和《节育并发症鉴定办法》(试行)实行时间52

147.哪些人员不作为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鉴定管理对象52

148.各级鉴定小组职责与任务有哪些52

153.何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国家指导和个人自愿53

150.对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中止妊娠的,在生育政策上如何处理53

151.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疾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应如何处理53

15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执行什么文件53

156.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54

154.如何理解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的关系54

15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如何指导公民选择避孕措施54

159.《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鉴定制度和报告制度有什么意义55

157.常见的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有哪些55

158.什么是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和产品质量事故55

163.何谓病残儿医学鉴定56

16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所指失职、渎职行为主要有哪些56

16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人员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56

162.何谓病残儿童56

165.鉴定组职责是什么57

164.病残儿医学鉴定由哪些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采取了哪些组织管理措施57

169.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程序有哪些58

166.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哪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58

167.鉴定诊断、鉴定结论的确定方式58

168.要求病残儿医学鉴定都应该提交哪些相关材料58

171.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应由哪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鉴定确诊后,由哪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作出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59

170.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执行的文件是什么59

175.非鉴定期间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的意见是否可以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60

172.鉴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60

173.病残儿医学鉴定结果以什么形式在什么时限内下发60

174.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多长时间组织一次病残儿医学鉴定60

178.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违法违规者,将受到何种惩61

176.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做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省级鉴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61

177.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由谁承担,收费标准如何确定61

179.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哪些行为的应追究法律责任62

18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什么要授权地方立法对计划生育奖励措施制定具体实施办法63

四、奖励与优待63

18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农村开展养老保险强调了哪几项原则63

18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优先优惠待遇是如何规定的63

184.目前有关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与社会保障的规定有哪些64

183.各地在制定具体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规定时,除了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外,还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64

185.各地在帮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与优惠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65

18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除了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外,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具体是指什么66

186.国家和地方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主要有哪些奖励66

191.《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育的女职工,应给予何种奖励或者福利待遇67

188.各地对实行晚婚晚育的育龄夫妻普遍有什么奖励规定67

18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的职工,应给予何种奖励或者福利待遇67

190.国家规定的婚假是多少天67

196.《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可以享受何种优惠待遇68

19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晚育的农村村民应给予何种奖励或者福利待遇68

193.《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行晚婚晚育的其他(除职工和农村村民以外)人员,应给予何种奖励或者福利待遇68

194.何谓晚婚68

195.何谓“晚育”68

198.《吉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后的休假期是如何规定的69

197.卫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节育手术常规》中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后的建议休假期是如何规定的69

203.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程序70

199.《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工资、奖金照发,其他福利待遇不变的含义70

200.农村村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享受何种优惠待遇70

201.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0

20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作用是什么70

206.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可以享受何种奖励和优惠待遇71

204.公民具备什么条件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1

205.《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可以享受何种优惠待遇71

207.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再婚后不再生育的,是否继续享受《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72

209.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应由哪些部门承担和支付73

208.《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在决定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200元以上的奖励待遇73

213.省政府为什么要制定出台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74

21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情况做了怎样的规定74

211.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享受何种劳动保护待遇74

212.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职人员可获得何种奖励待遇74

215.不到正常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是否享受奖励待遇75

214.《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施行后,《吉林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若干规定(草案)》(吉革发[1979]299号)第六条关于“持有独生子女证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加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的规定,是否继续执行75

218.《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或者未办证的,是否可以补办76

216.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是由工作单位还是由发放退休金的单位负责支付76

217.退休前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由原单位负责支付奖励费76

223.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7

219.无子女,收养一个子女的,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7

220.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现为单身或者再婚未再生育的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7

221.生育过几个子女,现只存活一个子女,是否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7

222.第一胎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7

229.独生子女父母,合法收养子女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8

224.生育一个子女,又违法生育了子女的,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78

225.只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再婚后未再生育或者未违法收养子女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8

226.退休时,独生子女已经死亡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8

227.1979年9月女方年龄未到50周岁,现无子女,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8

228.夫妻离婚,其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一方,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8

235.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已经离婚,无单位的一方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9

230.未生育子女离婚或者丧偶,现为单身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79

231.无子女的与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一方结婚,是否可以单方享受奖励待遇79

232.怎样理解可以给予2000元的奖励79

233.“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费2000元”,是给独生子女父母各2000元,还是双方共给2000元79

23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怎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79

240.独生子女父母的户籍在外市、州或者外省、区、市的,单位是否还发给奖励费80

236.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有单位,另一方无单位,有单位的一方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无单位的一方是否可以享受奖励待遇80

237.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无单位,怎样享受奖励待遇80

238.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无单位离婚的,哪一方享受奖励待遇80

239.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无单位,户籍不在同一地的,怎样发放奖励费80

244.奖励费发放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重点审核哪些情况81

241.办理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申请奖励费时要出具哪些证明文(印)件81

242.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是否需写申请书81

243.到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报表81

246.政府发放奖励费需履行哪些程序82

245.单位发放奖励费需要履行哪些程序82

250.独生子女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单位破产,没有兑现奖励费的怎么办83

247.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死亡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否享受奖励待遇83

248.原单位已经改制或者并转,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由谁负责发给83

249.原所在行政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已经撤销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的奖励费由谁负责发给83

253.单位已经按过去的有关规定加发5%退休金的怎样处理84

251.单位对离退休人员采取一次性结算退休金的办法解除与单位关系的,离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承担84

252.中直企业、省直企业破产,退休后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谁承担84

259.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怎样列支85

254.企业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确有困难的怎么办85

255.企业在分期支付奖励费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怎么办85

256.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办理退休手续死亡的,是否享受奖励待遇85

257.无单位夫妻双方未达到60周岁死亡的,是否享受奖励待遇85

258.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怎样列支85

264.什么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86

260.无单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怎样列支86

261.拟破产或者正在实施破产的独生子女父母已经退休的和按有关规定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其奖励费怎样兑现86

262.夫妻符合《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再生育规定条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后再生育的应如何处理86

263.夫妻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应如何处理86

268.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履行哪些程序87

265.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同时符合的四个条件是什么87

26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中的“农村”的含义是什么87

267.“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含义是什么87

272.奖励扶助对象什么时候开始领取奖励扶助金88

269.“本人申请”到确定为奖励扶助对象要办理哪些手续88

270.怎么办理奖励扶助金领取存折(卡)88

271.怎样领取奖励扶助金88

279.奖励扶助金由谁负担,各级负担的比例是多少89

273.奖励扶助对象每月领取多少奖励扶助金,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是按月发放还是按整年发放89

274.奖励扶助金是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还是以家庭为单位发放89

275.奖励扶助对象领取奖励扶助金到什么时间终止89

276.符合奖励扶助条件因故未纳入当年奖励扶助对象怎么办89

277.奖励扶助对象变动包括哪些内容89

278.奖励扶助对象发生变动怎么办89

283.“资格确认”有哪些要求90

280.“资金管理”有哪些要求90

281.追回的奖励扶助金怎样处理90

282.哪个部门负责“资格确认”90

287.在实施奖扶制度中,中心服务户有哪些责任和义务91

284.哪个部门负责“资金发放”91

285.“资金发放”有哪些要求91

286.怎样实行奖励扶助金发放的“社会监督”91

290.村级向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哪些材料92

288.村级审核有哪些程序92

289.村级审核有什么要求92

292.乡级审核有哪些要求93

291.乡级审核有哪些程序93

295.市州级复查审核有哪些程序94

293.乡级政府向县级计生部门上报哪些材料94

294.县级审核有哪些程序94

298.村级奖励扶助工作档案须留存哪些材料95

296.省级复查审核有哪些程序95

297.奖励扶助对象个人档案须留存哪些材料,由哪级保管95

302.“项目自查”有哪些要求96

299.乡级奖励扶助工作档案须留存哪些材料96

300.县级奖励扶助工作档案须留存哪些材料96

301.市级奖励扶助工作档案须留存哪些材料96

305.奖励扶助对象是否必须同时符合《吉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试行)》规定的四项基本条件97

303.“行政督察”有哪些要求97

304.“社会监督”有哪些内容97

311.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8

306.政府为了城市增容,把一部分人由农业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8

307.自行把户口变为非农业户口,有承包责任田,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8

308.户口丢失或者在外省(区、市)是否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8

309.既不是农业户口,也不是非农业户口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8

310.夫妻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现离异无配偶的,农业户口一方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8

316.怎样才算超过数量生育行为99

312.一方为农业户口,另一方为非农业户口的夫妻离婚,农业户口一方再婚,并符合奖扶条件,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9

313.由于集体耕地被政府占用,没有分得承包责任田的是否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9

314.调整责任田后,农业户口从外地迁入,没有承包责任田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99

315.生育行为发生时,没有规定生育数量的法规、规章或政策怎么办99

323.何为活产100

317.按《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省或者市、州特批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是否为超过规定数量生育行为100

318.按各市、州或者县(市、区)自行规定的超过省法规、规章规定数量审批生育的,是否为超数量生育行为100

319.子女是在港、澳、台或外国生育的,是否考虑其有无超数量规定生育行为100

320.第二胎为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是否为超数量生育行为100

321.妻子怀孕离婚后生育,是否为男方的生育行为100

322.夫妻男方患有不孕症,女方采取医学辅助技术手段生育的,是否为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100

328.承包的责任田被政府征用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1

324.自己办理了商业保险的,以及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在敬老院生活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1

325.夫妻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前,另一方出生在1933年1月1日以后,是否可以单方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1

326.夫妻一方年龄不够60周岁,另一方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1

327.现为农业户口的农、林、牧、副、渔场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有承包责任田(山林、牧场、水面等),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1

334.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妻离异,现无配偶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2

329.聘用、合同干部、工人仍为农业户口,没有退休金,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没有承包责任田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2

330.未生育过子女的与符合奖励扶助基本条件的一方结婚,有生育条件未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2

331.怎样理解“有生育条件而未生育的”102

332.夫妻生育了子女又收养了子女,现存子女数应怎样计算102

333.生育的子女都已死亡,收养了子女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2

340.送养的子女是否计入现存子女数103

335.夫妻未生育过子女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3

336.夫妻未生育过子女(包括流产的),收养了子女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3

337.未生育过子女的单身人员收养子女后,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3

338.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当事人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3

339.何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当事人103

347.再婚夫妻丧偶后,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怎样计算104

341.再婚夫妻再婚前的子女怎样计算104

342.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有稳定婚姻关系的夫妻的子女是否合并计算104

343.再婚夫妻离异后,其子女是否还合并计算104

344.再婚夫妻一方死亡的,再婚前的子女怎样计算104

345.再婚夫妻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怎样计算104

346.再婚夫妻离异后,再婚后生育的子女怎样计算104

353.奖励扶助对象有早育、间隔不够生育行为并已经超过了60周岁,是否还要按规定推迟一年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5

348.再婚后生育子女的胎次怎样计算105

349.1974年4月28日至1985年5月1日期间生育间隔定为多长时间105

350.1974年4月28日以前间隔不够4年生育的,是否推迟一年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5

351.对“早育”应该怎样掌握105

352.1988年7月31日以前早育或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是否推迟一年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5

360.在外省(区、市)生育后迁入我省的,怎样认定其生育行为是否合法106

354.1985年5月1日以后规定的生育间隔为多长时间106

355.怎样判定奖励扶助对象是否达到60周岁106

356.户口与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怎么办106

357.夫妻户籍不在同一地的怎样申报106

358.未持《生育证》怀孕生育的是否可以享受奖励扶助待遇106

359.1992年4月1日前的收养行为是否合法106

36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是什么人107

五、流动人口管理107

36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是行政法规还是部门规章107

36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107

36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原则是什么107

368.为什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108

36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哪些行政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108

36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原则是什么108

367.流出地和流入地“共同负责管理”流动人口的含义是什么108

370.流动人口户籍地工作职责有哪些109

369.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技术服务109

372.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明管理方面的职责有哪些110

371.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工作职责有哪些110

375.如何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中提到的“房主”的含义111

37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第十一条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含义是什么111

37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与个人的责任与义务是怎样规定的111

378.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什么材料112

376.房主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方面的义务是什么112

377.离开户籍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12

382.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113

379.在什么情况下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13

380.婚育证明包括哪些内容113

38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对流动人口交验婚育证明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113

388.《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从什么时间起实行免费向群众发放114

383.什么情况下可以办理临时婚育证明114

384.我省规定的临时婚育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114

385.符合什么条件,可由现居住地办理婚育证明114

386.现居住地办理的婚育证明在什么范围内有效114

387.我省规定的现居住地发放的婚育证明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114

393.户籍地所发《婚育证明》是否每年都要查验115

389.吉林省规定的哪些人可以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管理115

390.吉林省规定的异地居住的哪些人员不按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115

391.持户籍地所发《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到达现居住地几日内交验证明115

392.现居住地发放《婚育证明》是否需要查验115

397.跨省流动人口育龄夫妻符合什么条件,可由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孩生育服务证件116

394.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费用由谁负担116

39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主要任务是什么116

396.什么是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116

401.何谓“伪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17

398.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应当提交哪些证明材料117

399.怎样为流动人口办理再生育手续117

400.《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规定,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17

406.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应如何处理118

402.何谓“出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18

403.何谓“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118

404.对未办理婚育证明,在其现居住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补办或者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18

405.哪个部门负责对未办理婚育证明,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处罚118

409.对拒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哪个部门119

407.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审批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计划生育职责的应如何处理119

408.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19

412.计划生育工作“七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120

六、处罚与收费120

410.目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配套行政法规有哪些,由哪个部门负责制定120

411.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20

415.何谓“法律责任”121

413.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措施有哪些121

414.公民权益受到损害后,有哪些法律救济的途径121

419.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122

416.何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122

417.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责任都有哪几种122

418.行政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122

422.为什么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123

420.民事法律责任的适用范围123

42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通常包括哪些情形123

424.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24

423.为什么严禁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124

428.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据及量刑标准125

425.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哪些部门负责依据职权执行行政处罚125

426.伪造、变造、违法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应给予何种处罚125

427.伪造、变造、违法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应由什么部门处罚125

432.“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的含义126

429.何谓“伪造”计划生育证明126

430.何谓“变造”计划生育证明126

431.何谓“买卖”计划生育证明126

435.单位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具体行为都有哪些127

433.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单位有“过错”,具体是指什么127

434.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及“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哪些人127

439.单位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受到何种处罚128

436.单位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一项“故意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怀孕、生育者提供躲避条件的”,还包括哪些行为128

437.单位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二项“违法生育职工”具体包括哪些人128

438.单位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三项的主要目的是什么128

442.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哪些行为违反《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129

440.《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29

441.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指什么129

44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拟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哪个部门同意,报哪个部门审批130

443.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30

444.对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哪个部门130

445.为什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专门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130

448.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31

44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孕症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31

451.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32

449.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哪个部门132

45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服务项目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哪个部门132

454.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33

452.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哪些机构和人员133

453.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哪个部门133

458.对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相关部门、个体都能做出哪些处罚134

455.为什么个体医疗机构和人员不允许开展计划生育手术134

456.禁止个体行医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依据是什么134

457.相关部门、个体进行哪些计划生育手术时,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应受到处罚134

461.如何理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135

459.由谁对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进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相关部门、个体进行处罚135

460.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35

463.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表现有哪些136

462.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哪些行为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136

466.哪些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137

464.何为“索取、收受贿赂”137

465.何谓“截留、克扣、挪用、贪污”137

469.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138

467.哪些行为侵犯公民除人身权、财产权的其他合法权益138

468.哪些生育行为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138

471.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属于何种性质的收费139

470.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制定的基本原则139

47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具体确定办法140

472.《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与原条例相比,哪些生育行为免于收费140

475.具有哪些违法生育情节的公民,可以按最低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并视情况建议其单位或组织免于行政处分的规定141

474.为什么对高收入水平的公民违法生育,没有提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141

477.受委托部门的委托权限有哪些142

476.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主体是哪级行政部门,是否可以委托征收142

481.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143

478.委托部门应承担的责任143

479.具体的委托形式是什么143

48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从什么时候生效143

482.公民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具备什么条件、如何申请、出具何种证明材料145

483.如何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146

484.社会抚养费的缴纳有哪些要求147

486.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遗留问题应如何处理148

485.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如何处理148

487.公民如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提出行政复议和诉讼149

490.农村家庭纯收入的含义是什么150

48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含义是什么150

489.农村村民人均纯收入的含义是什么150

494.《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是什么151

49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村民纯收入的数据应出自哪里151

492.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受到何种处理151

493.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违反《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生育子女的应如何处理151

49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152

495.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做何种处理152

499.“负责人”的含义153

497.“法定代表人”的含义是什么153

498.“法人”的含义是什么153

500.“直接责任者”的含义154

503.行政行为有效条件有哪些155

七、相关法律法规155

501.什么是“行政行为”155

502.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155

508.行政处分的种类有哪些156

504.什么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156

505.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156

506.什么叫“不作为”156

507.何谓“行政处分”156

512.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有什么区别157

509.何谓“行政处罚”157

510.什么是行政处罚原则157

511.行政处罚的种类有哪些157

516.何谓“行政复议”158

513.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有哪些158

514.什么是法律溯及力158

515.什么是从旧兼从轻原则158

520.何谓“行政强制措施”159

517.何谓“复议前置”159

518.何谓“行政诉讼”159

519.何谓“强制执行”159

526.《收养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160

521.行政强制措施包括哪两种160

522.对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都包括哪些160

523.对财产的强制措施都包括哪些160

524.哪些法律中有涉及计划生育的法律条文160

525.《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60

530.《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收养人办理收养登记,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哪些证件、证明材料161

527.《收养法》总则中关于计划生育是如何规定的161

528.送养人送养子女后能否要求再生育子女161

529.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哪个部门161

534.《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162

53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以什么形式查找其生父母162

532.《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应享受多少天产假162

533.何谓“特殊劳动保护”162

536.《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在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163

535.《劳动法》在女职工享受特殊劳动保护方面是如何规定的163

539.《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哪些条款中有保护妇女实行计划生育权益的内容164

537.我国有哪些保护女职工生殖健康的劳动保护法规164

538.职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怀孕、生育,能否享受免费待遇164

543.《母婴保健法》规定,经产前诊断,哪些情况应终止妊娠165

540.为了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我国建立了哪些保健制度165

541.我国从什么时候开始实行婚前检查制度165

542.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哪些疾病的检查165

547.《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166

54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由什么机构出具166

545.《母婴保健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暂缓结婚166

546.《母婴保健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施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166

550.《母婴保健法》规定,哪些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167

548.《母婴保健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167

549.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什么地方接受医学检查167

553.是不是所有的规范性文件都可以设定行政处罚168

55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程序是否适用于所有的行政处罚行为168

552.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是否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168

557.受委托执法的机关或组织是否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罚169

554.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169

555.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哪个机关行使169

556.《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必须符合什么条件169

562.何谓“同一违法行为”170

558.受委托组织是否可以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170

559.委托行政机关是否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0

560.《行政处罚法》对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如何规定的170

561.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是否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170

567.当场决定处罚时应使用什么样的文书171

563.什么是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71

564.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171

565.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是否必须两人以上171

566.当场决定处罚时,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什么证件171

572.《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几日内提出172

568.当场处罚时执法人员是否必须履行告之义务172

569.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执法人员是否必须两人以上172

570.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是否必须示明身份172

571.行政机关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听证权利172

577.《行政处罚法》规定,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在几日内交至行政机关173

573.在什么情况下,听证不公开举行173

574.听证主持人应由什么人担任173

575.当事人是否可以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173

576.什么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73

581.《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准许当事人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174

578.《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几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174

579.《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174

580.《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174

585.《行政处罚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175

582.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内容175

58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175

584.《行政处罚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175

589.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应如何处理176

586.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如何处理176

587.《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应当依法从轻或者行政处罚176

588.《行政处罚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施行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76

593.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是否可以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177

590.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应如何处理177

591.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如何处理177

59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应如何处理177

597.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当场交付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几日内将行政处罚书送达当事人178

594.对处罚决定书的印章使用有何规定178

595.处罚文书中的行政机关名称是否可以简化178

59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须向当事人告知什么事项178

601.确立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什么179

598.《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几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179

599.《行政处罚法》为什么作出了“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的机构分离”的规定179

600.《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哪些权利179

603.《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是什么180

602.《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180

607.复议申请是否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181

604.何谓“复议申请人”181

605.何谓“被申请人”181

606.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必经阶段吗181

610.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必须满足哪些条件182

608.申请人是否可以口头申请复议182

609.复议申请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182

615.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多少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交答辩书183

611.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多少天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183

612.行政复议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几日内进行审查183

613.对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应主要审查哪些内容183

614.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几日内立案183

621.在复议前置的情况下,出现哪些情况申请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84

616.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如何处理184

617.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184

61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定期限184

619.行政机关已经依法受理行政复议,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是否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84

620.法院已经依法受理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是否还可以申请复议184

625.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185

622.在法定期限内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多少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185

623.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复议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接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多少天内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法185

624.行政复议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直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5

629.在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是否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186

626.《行政复议法》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停止执行186

62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是否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186

628.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是否可以取证186

633.情况复杂的复议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多少天187

630.在哪些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应作出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决定187

631.行政复议的结果主要有哪几种187

63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多少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87

63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是多长时间188

634.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是否按工作日计算188

6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怎么办188

636.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多少天内提起诉讼188

641.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189

638.《行政复议法》哪条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复议中有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189

639.行政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口头作出复议决定189

640.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189

645.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90

642.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190

643.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如何处理190

644.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90

648.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91

646.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91

647.在行政复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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